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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九江市原副市长吕明受贿32万 终审获刑11年

2005年01月18日 09:13

  中新网1月18日电 据中国法院网消息,昨日下午,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九江市政府原副市长吕明涉嫌受贿一案作出终审裁定,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九江市庐山区法院一审审理查明,被告人吕明于1996年至2003年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先后12次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32.2万元。庐山区法院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吕明有期徒刑11年。一审宣判以后,吕不服,向九江中院提起上诉。

  九江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收受他人32.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以上裁定。(沈双武、蔡报刚)

 
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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