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受教育权的宪法保护问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日前建议: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教师是代表国家向接受义务教育的公民履行政府责任,既然是代表政府办事,就应当纳入公务员队伍管理,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尤其是落后地区教师的福利,稳定这个队伍。(1月16日《新京报》)
将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教师纳入公务员,表面看来这似乎是个很有创见的建议:印象中公务员待遇和福利那么好,屡次改革都是受益者,就业者趋之若鹜——纳入其中享受到同等待遇,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收入不就有保障了?
其实,如果了解中国的现实就明白,如此思路是典型现代版的“刻舟求剑”:误把与地区发展不平均相对应的“公务员福利标准”当成一个可靠的支点,让“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去追随——就像那个古人愚蠢地把丢剑的记号刻在移动的船舷上一样,结果可想而知。
“公务员福利标准”是一个可靠的支点吗?从现实来看,绝对不是。我们平常看到公务员的收入多高,福利多好,保障多完备,实际上指的是那些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热门岗位——不仅存在着巨大的地区差异,甘肃、青海、新疆地区的公务员待遇就比北京、上海等地差很多;同一地区不同岗位间差距也是很大的,像调查、统计、气象等部门的收入就比一些实权部门差很多。
在现行的“分税制”下,“公务员福利标准”实际上与每个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水平挂钩。以“分税制”为中心,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分开了,目前实行的是中央、省、市、县、乡镇五级财政,各级分灶吃饭,谁的孩子谁抱,账分得清清楚楚,除了极个别非常特殊情况,上级财政万不得已转移支付一点外,所有的支出都要由本级财政负担,公务员工资也属本级财政负担范畴——所以越富的地方越富的部门,公务员的待遇也就越高,财政收入低的地区,公务员连基本工资都发不出。
于是现实中也就有了这种怪象:许多地区的县长怕涨工资——为什么呢?因为上级政府一般只给政策不给钱,涨工资的钱是基层政府自己买单,可自己腰包里又没有钱,造成上有压力下有怨言。
看到了这些,我们就明白了:其实“公务员工资经费”是和“义务教育经费”一样,很大一部分都是基层政府自己掏腰包支付的——而在“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法规约束下,同一地区公务员和教师的工资水平实际上相当的:教师工资发不出,公务员也不会好到哪里;公务员享受着高福利,教师也不会差到哪里去。
《南方周末》曾报道,广东省某机关的一所幼儿园2004的年度预算为1471.2万,相对于贫困地区2000名教师一年收入的总和,贫困地区和发达地区的教师收入差距是非常大的,就像公务员收入差距一样——在广州这样的地方,义务教育经费和教师收入是绝不会有问题的,问题只存在于那些贫困地区:地方财政拿不出更多的钱扶持义务教育,就像拿不出更多的钱给公务员发工资一样。
这种“公务员工资经费”和“义务教育经费”都和当地财政紧密挂钩的制度安排下,将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纳入公务员有什么用呢?星星还是那个星星,月亮还是那个月亮。“国家加大对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这个题如果不破,再多的话都是白说,再多的“挂钩”都是虚妄的。
【稿源:《燕赵都市报》;作者: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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