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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潼关县原法院院长、原公安局长被开除党籍

2005年01月25日 14:29

  近日,陕西省渭南市纪委、监察局就潼关县公安局原局长王忠明、潼关县法院原院长王申年两人严重违纪问题的处理进行了通报,并决定:给予两人开除党籍的处分。

  公安局长导演荒唐“父子警察案”

  陕西省高院2004年3月终审刑事裁定书详细罗列了王忠明滥用职权犯罪的事实。1999年5月,王忠明调任潼关县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同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了杜武奇(已判刑)。

  2000年四五月,杜向王提出想将其子———正在上初中不满14岁周岁的杜某调入公安局。王既不调查,也不了解14岁的杜某是否符合公安机关进人的标准和条件,即答应此事,并积极与潼关县县委有关人员多次联系调动事宜,谎称他已经考察过14岁的杜某。

  杜又通过富平县公安局民警杨继(已判刑)为杜某伪造了西北政法学院的证件和相关录干手续、介绍信,交给王,王拿到相关假证明证件和手续后,在未交县公安局政工办严格审查、考察、局党委会研究的情况下,指使他人将档案手续交给县委组织部。

  2000年9月25日,杜某被县委组织部介绍至潼关县公安局工作,后被分配到县公安局矿山分局。此后王又安排为杜某套改工资,上行政编制,并违反规定上报晋升警衔。直到2001年6月,在听人反映杜某只是一个中学生时,才注销了杜某在县公安局的工资关系和行政编制。此事经媒体披露后,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

  2000年3月至12月,王忠明又伙同他人非法买卖炸药56.6吨,非法为他人提供购买证和运输证12套。

  通报指出,王忠明身为国家干部,滥用职权,将不满14周岁的学生调入公安机关;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买卖爆炸物品,严重损害了党和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原法院院长枉法办案重罪轻判

  2001年下半年,时任潼关县法院院长的王申年,在审理苏建荣挪用公款102万元案件中,苏之父苏自强多次找王申年,请求对其子轻判,形成审委会以多数票决定对苏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的结论,导致该案重罪轻判。后该案被提起再审,苏建荣终被判有期徒刑8年。

  同时,陕西省委工作组在调查期间还发现,王申年在另案中有受贿情节。

  通报指出,王在被告亲属说情情况下,利用职权指使下属,导致重罪轻判,违反了党纪国法。

  两人双双被判刑

  经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滥用职权罪、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判处王忠明有期徒刑6年;以徇私枉法罪,判处王申年有期徒刑2年。

  【来源:华商报;作者:郑淳】

 
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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