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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表决"一府两院"报告新规 不过半数将究责任

2005年02月03日 10:18

  今年起,宁夏银川市“一府两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工作报告,经表决不过半数的,报告将不予通过。重新报告后,仍未通过的,报告机关主要负责人不仅要作出书面检查,接受质询和调查,还要被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前不久通过的《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工作报告的办法》,将以往采用举手表决“一府两院”提请审议工作报告的方式,改为无记名投票表决(电子表决器表决)的方式进行。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一府两院”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工作报告,经审议后,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进行表决评价。经常委会组成人员表决,得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不过半数的,报告不予通过。报告机关(部门)需按照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重新报告,接受审议。重新报告后,仍未通过的,市人大常委会责成报告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并视其情况提出质询,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办法》还规定了评价“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应遵循的原则和衡量标准,以及表决的程序等,以此提高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的质量和效果,强化对“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周崇华)

 
编辑:宋方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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