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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保护私有财产司法化 《物权法》成为众望所归

2005年02月07日 16:18

  中新网2月7日电 最新一期《瞭望》周刊载文称,在商品房买卖和城市土地的拆迁补偿过程中,很大一部分矛盾都是由于关于物权的五花八门的规定引起,且得不到解决。在这样的背景下,《物权法》成为众望所归。

  文章援引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物权法》的主要起草者之一王利明的话说,《物权法》确定了物权四大基本原则,即物权不能个人约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权利人要让其他义务人知道自己是权利人就必须要通过公开办法明示,比如房屋登记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贺一诚将《物权法》的重要性概括为,“是调整财产支配关系的法律,是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最基本准则,是中国建立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法的制定是完善中国民法典的重要举措。”

  《物权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特殊情况下包括国家,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物权法》凸显了物权,对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作出了系统规定,明确规定了私人所有权,明确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一视同仁予以保护。物权是生产的基础、交换的前提,是个人生活保障的必要条件。

  1998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9名专家学者组成民法物权法草案起草工作小组,并预定完善中国民法的三个步骤。第一步是制定统一的《合同法》;第二步是起草《物权法》,实现财产规则的统一完善;最后制定一部科学完善的中国民法典。《合同法》已于1999年颁布实施;《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经过多方研讨、论证,几易其稿,渐成规模。从《民法》构成上来说,《物权法》草案其实就是民法物权法草案的第二部分,分为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5个部分。

  据了解,《物权法》草案对《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原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登记制度、物权的保护等作了详细规定。《物权法》草案规定,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等都属于物权,物权的客体主要是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法》草案也对相邻关系、共有、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占有等作了规定。

  《物权法》还对公私财产的保护作出了详尽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他人的物权负有不作为的义务,不得干涉权利人行使物权。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物权。私人对其依法取得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享有所有权,国家保护私人储蓄,国家保护私人投资以及因投资获得的收益。

  在去年10月底结束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物权法》被第二次提请审议。许多委员在分组讨论时都赞成这部法律经过认真审议尽快通过付诸实施。(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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