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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商业银行设基金公司试点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2005年02月21日 07:56

  中新社北京二月二十日电(记者李鹏)中国金融监管部门的有关负责人二十日表示,将综合考虑境内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状况及其代表性等因素,选择试点银行,采取多种模式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具体审批工作将很快进入程序。

  中国央行、银监会和证监会二十日联合发布《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这标志着境内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工作进入了实质性操作阶段。

  据悉,目前已有多家商业银行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金融监管部门对此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发展思路,将“尽快启动试点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再适当扩大范围。

  监管部门称,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有利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协调发展;有利于稳步推进商业银行改革,保持金融整体稳定,优化资源配置。

  二十日发布的试点办法规定,试点初期,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既可以募集和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也可以募集和管理其它类型的基金。

  试点办法鼓励商业银行采取股权多元化方式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不过,此前酝酿的“应联合境外和境内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共同组建”建议没有写入办法。据介绍,商业银行可间接投资或直接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直接投资既可通过新设方式,也可通过购并方式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试点办法主要针对商业银行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有可能带来的一系列关联交易、跨市场风险等问题进行规范,特别是对银行业务与基金业务之间的隔离机制以及三个部门的监管分工做了具体规定。

  上述监管部门的有关负责人指出,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实际上出现了商业银行通过子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跨业经营的现象,但这种经营风险是能够控制的。

 
编辑:邱观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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