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 道: 首 页 |新 闻|国 际|财 经|体 育|娱 乐|港 澳|台 湾|华 人|科 教|图 片|图片库|时 尚
汽 车 |房 产|视 频|商 城|供 稿| 产经资讯 |出 版|广告服务|演出信息|心路网
■ 本页位置:首页新闻中心台湾新闻
关键词1: 关键词2: 标题: 更多搜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台湾“陆委会”公布放宽大陆人士赴台从商规定

2005年02月26日 09:55

  中新社台北二月二十五日电(记者 曾嘉 耿军)台湾“陆委会”二十五日公布“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商务活动最新规定”。从事八类商务活动的部分大陆商务人士赴台最长可停留三个月,并可视需要携带一位配偶或直系亲属。

  “陆委会”副主委邱太三在例行记者会上宣读了有关规定。商务活动范围包括:商务访问,商务考察,商务会议,演讲,商务研习(含受训),验货、售后服务、技术指导等履约活动,参加商展,参观商展等共八类。

  受邀大陆商务人士身份包括:企业负责人,经理人,专门性及技术人员。如有商务活动需要,可带一位配偶或直系血缘亲属陪同来台。

  邀请大陆商务人士的机构资格为:年度营业额达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或新设公司资本额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上的岛内企业、侨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在台分公司,以及在台采购实绩达一百万美元以上的在台办事处。这其中,金融服务业毋需采购实绩。

  大陆商务人士在台停留期限,依活动类别予以十四天或三个月不等。

  邀请人数限制:原则上依企业规模,年度邀请额为十五人次或三十人次。这其中不含携带的配偶或直系亲属。

  此间旅游业内人士认为,此举也会起到有限开放大陆人士旅游的变通作用。(完)

关于我们】-新闻中心 】- 供稿服务】-广告服务-【留言反馈】-【招聘信息】-【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法律顾问:大地律师事务所 赵小鲁 方宇
建议最佳浏览效果为 1024*768 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