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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奸墓事件续:南京研究生状告日本捐款修墓者

2005年03月02日 13:48

  “日本人在安徽为民族败类王直修墓”一事近日又起波澜。日前,南京大学法学院在读国际法研究生张讷、李健向南京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民事诉状,将日本长崎县五岛市政府及12名捐款修墓的日本人告上法院。据悉,法院正对此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立案。

  诉状上列出13个被告

   在这份民事诉讼状上,被列为原告的有日本长崎县五岛市政府,同时还有才津为夫等12名日本人,这12人都是在“五岛市商工会议所工作”。据李健介绍,被列为被告的五岛市政府和这12个人都参与了王直墓的修建工作,“其中五岛市政府是该活动的组织者,而12人是捐款者,他们都是事实上的王直墓的修建者”。

  “伤害民族感情=伤害人格”

  李健和张讷认为,被告“在中国境内为中国的民族败类立碑建塔并‘歌功颂德’,其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在中国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还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民族感情和人格尊严,构成了对原告人格权的侵害”。

  李健解释,民法通则第五章第101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权利,“同时我国宪法也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张讷补充道:“民族情感是人格尊严的一部分。民族情感应当作为一个整体来维护,谁来维护?要落实在这个民族的每一个分子的身上。因此公民个人完全有权利以自己的民族感情受侵害,也就是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了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张讷和李健表示,他们查阅了国内外很多关于王直的资料,基本上可以确定王直带领倭寇在我国东南沿海进行烧杀抢掠,以及进行海上走私这两大事实。因此,被告为王直这个民族败类修墓建塔的行为损害了他们的人格尊严。

  为何索赔30万元

  他们在诉讼请求中提出:被告要停止对原告人格尊严的侵害,立即拆除王直墓和芳名塔,请求判令被告在全国性媒体上对原告作出赔礼道歉,向两原告赔偿精神损失人民币30万元,并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对于30万元的索赔金额,李健解释说:“30万对于南京人民来说是一个刻骨铭心的数字,但其实只要日方赔偿了,30万元和3分钱对于我们的意义是一样的。”

  用法律手段解决民族感情问题国内并不多见,但在二人看来此举是“理智且冷静的解决方案”。

  因为在学习法律,李健和张讷更着重于从专业角度看待自己的行为:“我们的诉讼如果能成立,必将丰富和拓展我国公民人格权的‘人格尊严’的实体内容,即民族情感也是人格尊严的组成部分。”

  张讷表示,若能获得法院的支持,他将会用部分获赔精神损失费捐助王直故乡的柘林村小学,另外的部分将支持一些公民打公益性官司,因为“公益性诉讼太难打了”。

  【来源:现代快报;作者:言科、一多、解璐、吴杰】

 
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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