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 道: 首 页 |新 闻|国 际|财 经|体 育|娱 乐|港 澳|台 湾|华 人|科 教|图 片|图片库|时 尚
汽 车 |房 产|视 频|商 城|供 稿| 产经资讯 |出 版|广告服务|演出信息|心路网
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nginx
■ 本页位置:首页新闻中心社会新闻
关键词1: 关键词2: 标题: 更多搜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老公工作忙妻疑其变心偷偷堕胎 丈夫怒讨生育权

2005年03月04日 10:35

  “妻子未经我同意,擅自堕胎,侵犯了我的生育权!”3月2日,台州市路桥区市民陈某一纸诉状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与妻子离婚,并请求法院判决妻子返还聘金聘礼1.9万元,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一万元。

  当天,路桥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据原告陈某起诉状中称,其妻在婚后有了身孕,自己和家人均感高兴。但由于陈某所在村因规划需要,全村进行整体拆迁,陈某全家均居住在临时房中。考虑到妻子有了身孕,陈某怕妻子不适应在临时房中生活,便动员妻子回娘家居住。

  由于陈某在家忙于其他事务,到岳母家看望妻子的时间较少,使妻子怀疑陈某在疏远自己,为此,夫妻感情出现矛盾。正月初,陈妻在未经丈夫同意的情况下,一个人偷偷跑到医院做了人工引产,陈某获悉此消息后痛苦万分,并与妻子发生激烈争吵,夫妻间的矛盾已经到了无法调和的地步。

  陈某决定为自己的生育权讨个说法。陈某认为,他与妻子是合法夫妻,生育权应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妻子的行为,单方剥夺了自己的生育权,严重伤害了自己的感情,并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妻子的行为对其造成了极度悲伤,应对其精神损害依法予以赔偿。

  那么,妻子隐瞒丈夫偷偷引产,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呢?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吴伟清律师认为,夫妻双方均享有平等生育权利,虽然目前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妻子私自引产会侵犯丈夫的生育权,但从法理上讲,陈某妻子的行为已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丈夫有权向妻子提出精神赔偿。

  【来源:今日早报;作者:金艺、傅昌强、吴中平】

 
编辑:张磊】
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nginx



  打印稿件
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nginx
 
关于我们】-新闻中心 】- 供稿服务】-广告服务-【留言反馈】-【招聘信息】-【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法律顾问:大地律师事务所 赵小鲁 方宇
建议最佳浏览效果为 1024*768 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