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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女子十二乐坊没有侵权

2005年03月22日 09:05

  一直广受媒体关注的张铁军诉“女子十二乐坊”掌门人王晓京“剽窃”一案,昨天落下帷幕。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驳回了原告张铁军的诉讼请求。

  张铁军今年7月20日把王晓京告上法庭。他指控“女子十二乐坊”非法剽窃了他的创意。张诉称,早在1998年4月他就正式形成《中华女子乐坊创意策划文案》和《北京中华女子乐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整合报告》,简称《整合报告》。1999年年初,王晓京以合作名义主动与张铁军接触,获得《整合报告》,又形成了《女子十二乐坊项目计划》。王晓京后来在全国多家媒体上一再声称自己是女子十二乐坊的创建人。但“女子十二乐坊”整体实施的表现形式其实与“中华女子乐坊”文案策划的内容一致。张铁军以此为由告世纪星碟公司和王晓京侵犯了他对《整合报告》享有的署名权、改编权和汇编权。

  朝阳法院一审时通过比较王晓京的《实施计划》和《整合报告》,认为王晓京和世纪星碟公司没有侵犯张铁军对《整合报告》享有的著作权,驳回张铁军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铁军负担。

  二审期间,张铁军又提出“中华女子乐坊”是其创作的作品,属于中国民族音乐新的艺术表现形式。“女子十二乐坊”剽窃了张铁军的艺术创作。二中院认为,著作权法不保护创意或构思。“女子乐坊”一词,也不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至于“女子十二乐坊”与“中华女子乐坊”的表现形式是否一致的问题,属于张铁军上诉期间增加的诉讼请求,超出二审法院审理范围,应由另案解决。综合这些原因,二中院认为王晓京和世纪星碟公司的行为没有侵犯张铁军对《整合报告》所享有的著作权,驳回了张铁军的诉讼请求。(北京青年报:程婕)

 
编辑:宋方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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