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 道: 首 页 |新 闻|国 际|财 经|体 育|娱 乐|港 澳|台 湾|华 人|科 教|图 片|图片库|时 尚
汽 车 |房 产|视 频|商 城|供 稿| 产经资讯 |出 版|广告服务|演出信息|心路网
■ 本页位置:首页新闻中心经济新闻
关键词1: 关键词2: 标题: 更多搜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环保总局“再辩”水利部:淮水委有没有越权?

2005年04月13日 13:51

  中新网4月13日电 据《竞报》报道,国家环保总局认为“淮水委擅发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属违法行为。对此,水利部水资源司副司长程晓冰表示,“淮水委发布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是依法按照职责从事,没有越权。”昨天,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淮水委应首先向环保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经环保和水利两部门协商后,再统一公布,而不是由淮水委自行发布。”

  程晓冰说,1998年国务院“三定”(定职责、定机构、定编制)和2002年颁布的“新水法”中,都赋予水利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定排污总量的意见”的职责。“淮水委是完全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从事工作的。另外,淮水委作为淮河治污的代言人,淮河治污成效如何,由淮水委公布也是符合规定的。而淮水委‘意见’出来后,我们按照‘新水法’的要求,已正式出文送交环保总局”。

  “淮水委提出的排污总量限制数据,是使淮河水体变清需要达到的数字,现在还不能完成,是一个长远目标。而国务院批复的‘十五’计划,是一个阶段性目标。两者目标时间不同,但并不矛盾。”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淮水委确实向环保总局送交了‘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但在‘意见’发布之前,淮水委没同环保部门协商,也没经过环保部门批准。”(陈琳)

关于我们】-新闻中心 】- 供稿服务】-广告服务-【留言反馈】-【招聘信息】-【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法律顾问:大地律师事务所 赵小鲁 方宇
建议最佳浏览效果为 1024*768 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