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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什么保证公务员对上级说“不”

2005年04月26日 11:44

  公务员要不要绝对服从上级?公务员法草案原来规定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过程中曾引起不同看法。为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增加如下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该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不得免责。”

  服从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作为一种起码的政务纪律和国际公务员管理通例,在现代多数国家的公务员法中都有类似表述。其前提当然是“上级的决定和命令”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强调公务员履行服从义务,与赋予他们说“不”的权力并不矛盾。相反地,这一声基于法律伦理之上的“不”,体现了公权对法律的敬畏,进一步增强了公共行政体系内的民主监督元素。

  然而笔者发现,有了说“不”的权力,公务员身上的责任更大了。在无需说“不”的时代,只要像圆规一样,忠实而精密地按上级要求画好圆就行了。在可以说“不”之时,权力的身边又悬起一把责任利剑——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不得免责。这让人生出一身冷汗,如果碰上王怀忠、毕玉玺这样胆大妄为的主儿,遇上嘉禾暴力拆迁、以打砸抢方式收取税费这样的野蛮性工作,上级逼着要求自己执行违法违纪的命令,能不干吗?好不容易冒着穿小鞋、受打击的风险说出一声“不”,被否决后还得执行,最后还因干了违法乱纪之事“不得免责”。这不是活活把人家往火坑里推吗!

  粗线条的规定,难以保证公务员说“不”的权力,甚至从机制上已将公务员与“上级”捆绑在一起,遇着不守规矩的领导只能怪自己运气不好。现代政府的高效率,体现在庞大公务员队伍在服从规则下的目标行动高度一致上。我们不反对法律草案的有关规定,只是希望构筑起相应的配套和制衡机制,保证公务员说“不”的权力,支持公务员喊出每一声正确的“不”,不至于在说“不”之后付出惨痛可怕的负面代价。

  法国政治家贡斯有句名言:“如果你规定政府官员有无条件被动服从的绝对义务,你就是向人类社会发放了任何盲目与狂暴的权力都可以随意使用的专横与压迫的工具。”如何把公务员说“不”的权力落到实处?笔者建议,一是清晰界定上级命令,规范公务员表达意见的程序。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具有法律效力,公务员当然无权对其审查,他们能做审查判断的,多为随机性的口头指令,公务员表达意见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亟待作出规定。二是虽然说“不”后被否决公务员仍需执行上级命令,但对公务员在规定程序内的说“不”,应给予充分免责,严禁官员们秋后算账。三是借鉴英国的法律规定,如果上级官员由于指挥行为而直接参与到下级官员的违法,要共担责任。毕竟个别机关公务员队伍中出现的“家丁现象”,与上级官员的家长作风有关,鞭打家丁,不能放过胡乱指挥的“官家长”。

  【来源:人民网;作者:张培元】

 
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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