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 道: 首 页 |新 闻|国 际|财 经|体 育|娱 乐|港 澳|台 湾|华 人|科 教|图片|图片库|图片网
时 尚 |汽 车|房 产|视 频|商 城|供 稿| 产经资讯 |出 版|广告服务|演出信息|心路网
■ 本页位置:首页新闻中心经济新闻
关键词1: 关键词2: 标题: 更多搜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五一”出游避免纠纷 行家提醒:“慎”中取乐

2005年04月27日 11:24

  中新网4月27日电 据《经济参考报》报道,五一黄金周已近在咫尺,许多人开始选择出游线路。然而五一黄金周也是各种旅游纠纷的多发期。行家提醒准备出游的消费者:五一出游要“慎”中取乐。

  根据旅游消费者投诉情况,消费者投诉集中反映出四大问题:

  一、服务质量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旅行社擅自降低服务等级标准,旅游行程缩水、日程缩水、时间缩水,吃住行打折扣,导游服务未尽职责,以及违规转团、拼团等问题。二、合同违约问题。主要表现为:一些旅游合同中的文字游戏,不公平格式条款,减少或免除经营方义务,口头合同约定不清,责任不明以及观光游变成“购物游”、“违规游”等。三、宣传误导问题。主要表现为:超低价格宣传陷阱,“攀老乡”式购物宣传陷阱和“仿名牌”、“免关税”等夸大不实的口头宣传陷阱。四、旅游安全问题。主要表现为:假冒名牌商品,旅游中人身、财产安全保障问题以及旅游意外保险赔付难等。

  旅游消费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是:部分旅行社没有使用规范性旅游合同,其设定不科学、不合理,是旅行社自行制定的不公平格式合同,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很难预测到合同中的陷阱;旅行社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一些旅行社经营行为不够规范;行业主管部门对旅游业管理多限于旅游宾馆、饭店设施,旅行社规模等硬性指标起点较低,对旅行社内部人员、规范制度等方面缺乏有效管理措施;旅游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为此,行家提醒广大旅游消费者——看清旅游广告,慎选旅行社。游客在报名参团时,对刊播在各类媒体上的旅游广告和信息要认真核实其真实性,尽可能多地了解当地情况,选择有实力、有信誉的施行社,不要盲目相信广告。

  签订书面旅游合同,详细了解合同条款。游客在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中,要签约落实旅游线路、日程安排、食宿标准、交通工具、价格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特别是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如安排旅游购物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购物的地点、次数、时间。旅游合同应将各项内容尽量细化,即使是口头承诺也要写入其中,以免吃亏上当。过去在旅游旺季,一些旅行社在导游不足的情况下,往往临时聘请一些无证上岗者带团,不少纠纷就出在这类旅行团中。为防止劣质服务,还应对所签的旅游合同等作细致审阅,拒签不公平不规范的合同。

  旅游购物要慎重,谨防购物陷阱。旅游途中购物是多数旅行社安排的既定项目,而游客也往往愿意购买景区特色纪念品留念,由此引起的消费纠纷也呈现上升趋势。面对购物点林林总总的纪念品、土特产品,游客要多长个心眼,避免买到价高质次的商品。如需购买当地纪念品,也切勿轻信导游、店家的过分保证,慎买贵重商品。提货时,要特别提防货品掉包;付款时应要求售货员结具发票,并确保店家的口头承诺明列在发票上,如黄金的成色、重量和当日金价,珠宝的等级和重量等。

  旅游中利益受侵,应该及时投诉。当遇到消费纠纷时,旅游投诉是旅游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手段。当遇到旅游纠纷时,首先要找准被投诉方,根据国家旅游局“谁组团谁负责”的原则,游客在哪家旅行社报名交款,发生纠纷时,就应由其负责解决问题。依照双方签订同时,旅游者应注意收集、保存有关证据。如当时不能协商解决,旅游者应及时向地接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事后向组团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刘晓阳)

 
编辑:姚笛】
 


  打印稿件
 
关于我们】-新闻中心 】- 供稿服务】-广告服务-【留言反馈】-【招聘信息】-【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法律顾问:大地律师事务所 赵小鲁 方宇
建议最佳浏览效果为 1024*768 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