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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的权利期待:《个人信息保护法》将立法

2005年04月28日 16:13

  (声明:刊用《中国新闻周刊》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社会物质文明愈发达,人们愈加觉得自己的私人生活有可能被他人严重、深刻、广泛和快速地侵犯

  2005年3月“两会”期间,天津人大代表蔡志彦,呼吁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同期,广州人大代表陈舒,上海人大代表史一兵,都提出了类似的议案。蔡志彦对此解释道:“我们都看到了社会上个人信息被盗用的严重情况,这不仅给个人带来了困扰,也给市场秩序带来了混乱。我们期盼这部法律及早出台。”

  其实早在2003年,国家信息办就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领衔的课题组进行起草《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工作。2005年1月,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正式完成,并正式递交到国家信息办,这意味着《个人信息保护法》即将进入实质性的立法阶段。

  在个人信息被当作公民权利讨论前,许多人还一直把它与个人隐私混为一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说,“隐私”(privacy)作为一个具有严格法学意义的概念,只在世界上出现了一百年多一点。而在我国大陆,也不过是近十年的事情。

  在起草《个人信息保护法》建议稿过程中,周汉华发现人们总是将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权相等同。“其实这是一个误区”,他认为,隐私权的保障确实是个人信息保护的主要目的和逻辑前提,但从现行法律还没有对隐私权明确界定,只是在《民法通则》中作为保护名誉权和人格权的一部分而存在。

  人类社会进入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的大量收集、储存和利用成为可能,这使得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可能性越来越大。因此,传统意义上具有消极、被动等特点的隐私权概念已显得过于狭隘,很难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周汉华的课题组在研究过程中提出了所谓“个人信息控制权”的理论,即“所谓隐私权,乃是指个人自由地决定在何时、用何种方式、以何种程度向他人传递与自己有关的信息的权利主张”。

  作为“个人信息控制权”,已不限于个人私事(即一般而言的隐私),而是扩展到了所谓的个人信息 即可以识别出个人的所有信息。这些信息可以以文字、图表、图像等任何形式存在,并可以附载于纸张、电磁媒体等任何媒介之上。这种认识上的转变将会促使个人信息控制权逐步由一种司法上的民事权利,演变为一种公民在宪法上的基本人权。

  法律问题资深评论者傅达林告诉记者,个人隐私权是个人信息最核心的部分。如果连最核心的部分我们都还没能保护好,没有立法,而只是先对广义的个人信息控制权进行立法,是有难度的。

  这就面临一个如何界定个人信息和隐私的问题。现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即将进入立法阶段,它不可避免地也将推动个人隐私权的立法。

  稿件来源:《中国新闻周刊》,作者:孙冉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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