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 道: 首 页 |新 闻|国 际|财 经|体 育|娱 乐|港 澳|台 湾|华 人|科 教|图片|图片库|图片网
时 尚 |汽 车|房 产|视 频|商 城|供 稿| 产经资讯 |出 版|广告服务|演出信息|心路网
■ 本页位置:首页新闻中心科教新闻
关键词1: 关键词2: 标题: 更多搜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卫生部:医师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收费有规定

2005年05月16日 13:47

  中新网5月16日电 为规范医师外出会诊行为,卫生部今天公布了《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从7月1日起,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卫生部规定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如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必须向患者说明会诊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的同意。

  央视国际援引卫生部医政司司长王羽介绍称,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医师如果擅自外出会诊,由所在医疗机构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卫生部规定,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付会诊医师合理报酬。医师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完成会诊任务的,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会诊医师的报酬标准。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应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目前,部分医疗机构将会诊费用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的做法,卫生部认为是错误的。

  王羽表示,会诊费用由邀请医疗机构,统一支付给会诊医疗机构,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接受邀请医疗机构的报酬,不得收受、索要患者及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它不正当利益,如果违反这些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将给予严肃处理。

关于我们】-新闻中心 】- 供稿服务】-广告服务-【留言反馈】-【招聘信息】-【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法律顾问:大地律师事务所 赵小鲁 方宇
建议最佳浏览效果为 1024*768 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