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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官员:公务员少量输赢娱乐不以赌博犯罪论

2005年05月20日 08:46

  中新网5月20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12日公布《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昨日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陈国庆在《检察日报》官方网站——正义网回答了网友提问。

  陈国庆说,解释对构成赌博犯罪的标准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解释的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不以赌博论处。此处的不以赌博论处是指,不以赌博违法也不以赌博犯罪论处。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赌博行为的标准,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另行规定,是否查处,则可按上述标准掌握。

  陈国庆表示,对于不以营利为目的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既不以行政违法论处也不以犯罪论处。一般来说,对于公务员亲朋好友之间、邻居之间少量输赢的娱乐活动应当和其他人员同样对待。但是,由于公务员在职业操守方面有更高的要求,因此,对于公务员等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参加此类行为,应当按照党纪和政纪的规定处理。

  有网友问,对于赌场雇请的务工人员又该如何处理?陈国庆回答说,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那些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的组织者和经营者按照犯罪处理。在赌场当中的受雇佣人员仅仅提供了劳务,领取固定的工资,如果没有实施赌博的组织行为,没有实施开设赌场的行为,没有参与抽头分红的行为一般不按照犯罪处理。

 
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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