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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跳水案”北京开庭 “合同”成争执关键词

2005年05月24日 07:10

  中新社北京五月二十三日电(记者 沈晨)“清华跳水案”今日上午在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在法庭“质证”阶段陈述观点差异较大,“合同”成了双方争执的关键词。

  该案被告清华大学跳水队队员王鑫的监护人何蕙委托其代理律师邓群指出,原被告双方签定的属于劳动合同,该案根据相关法律应先由仲裁机关仲裁。而原告清华大学跳水队委托其代理律师指出,原被告双方签定的属于教育委托的培训合同,被告方的行为属于违约。根据跳水设备运行费用,再加上教练的费用等综合计算,王鑫应赔付一百七十四万元,但他们考虑只索赔三十五万元。至中午闭庭时,北京海淀法院尚未就此做出判决。

  据清华大学跳水队介绍,今年十二岁的王鑫是湖北人,二00一年进入清华大学跳水队试训。二00二年,清华大学跳水队与王鑫母亲何蕙签订了《关于招收王鑫为清华大学跳水队队员的协议》,明确了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但在二00四年一月,王鑫在一次外出购物时突然神秘失踪,清华方面在向公安部门报案后获悉,王鑫已被其母带回武汉。此后,清华大学在为跳水队运动员办理注册手续时得知,王鑫已经被天津跳水队注册为该队的队员。在与王鑫的家人交涉未果后,清华方面对以王鑫的监护人身份与清华签订协议的何蕙女士提起诉讼。

  据有关人士透露,清华大学当初办跳水队,主要是想培养既有运动技能,又有文化知识,全面发展的运动员。“清华跳水案”的发生并不会影响清华大学跳水队的发展,清华大学跳水队今后将进一步完善自我的工作,尽量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完)

 
编辑:宋方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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