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 道: 首 页 |新 闻|国 际|财 经|体 育|娱 乐|港 澳|台 湾|华 人|科 教|图片|图片库|图片网
时 尚 |汽 车|房 产|视 频|商 城|供 稿| 产经资讯 |出 版|广告服务|演出信息|心路网
■ 本页位置:首页新闻中心新闻浮世绘
关键词1: 关键词2: 标题: 更多搜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交警“不务正业”抓贼的职责错位

2005年06月03日 11:09

  据说,在一些路面盗抢犯罪分子口中,宁波江东的交警被称为最“不务正业”的。因为这些交警除了管理交通,他们还把捉贼当成了爱好。今年3月29日,江东交警大队将来自于各个中队的16位交警组织起来,特别成立了一个特勤小组,成立两个月以来就抓获犯罪嫌疑人29名。(6月1日《都市快报》)

  交警“抓贼”?真是新鲜。不可否认,在打击路面犯罪方面,交警的确具有出动速度快、机动灵活等得天独厚的优势。但是,交警是交警,交警有其自身职能和责任,让部分交警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兼管“抓贼”,只能令人“看上去很美”——精神虽然可嘉,做法却值得商榷,不宜提倡和推广。

  首先在于,赋予交警“抓贼”的额外职能,必然对交警的法定职能构成冲击,极易产生负面效应。在我看来,指挥交通与“抓贼”这两种警察职能是不能够“兼顾”的,要求或者鼓励交警去“抓贼”,只能带来交警本职职能的缺位。

  其次,额外职能的履行需要额外的付出,势必会增加交警的负担。众所周知,交警工作本身就比较烦琐和辛苦,再去“兼职抓贼”,工作时间会更长、压力会更大。报道中说,该交警特勤队员上班的时间照样上班,休息时间就参加特勤小组的培训,进行体能训练和擒拿练习。并且手机要24小时开机,随时奉命出发……我们为这些交警的奉献精神而感动,但我们又不得不担忧,如此超负荷运转之下,他们能够坚持多久?

  因而,表面上看,“交警抓贼”是一种责任、职能的延伸,而实际上则是职能和责任的错位。

  来源:齐鲁晚报;作者:陈一舟

 
编辑:张磊】
 


  打印稿件
 
关于我们】-新闻中心 】- 供稿服务】-广告服务-【留言反馈】-【招聘信息】-【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法律顾问:大地律师事务所 赵小鲁 方宇
建议最佳浏览效果为 1024*768 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