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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往事:东京审判由来

2005年06月10日 16:12

  日前有日本政要公然否定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结果,居心叵测。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系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审判日本重要战犯的法庭。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约》和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的日本投降书,于一九四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苏、美、英三国外长莫斯科会议,授权盟国驻日占领军总司令麦克阿瑟发布设置军事法庭的命令。

  一九四六年一月十日,麦克阿瑟签署设立该法庭的命令,并颁布《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该宪章共分五章、十七条,对法庭的任务、组织、职权和审判程序等都有规定。法庭的地址设于东京前日本陆军省大厦会堂内,故又称“东京审判”。

  审判团由中、美、英、苏、法、加、新、澳、荷兰、印度和菲律宾派出的法官(共十一人)组成,并由澳大利亚代表的法官威廉.韦伯出任审判长。美国律师季南任首席检控官,各被告由美国陆军部安排美籍义务律师各一人作辩护,亦可聘请日本法律界人士担任辩护律师。进行审讯时的用语为英语和日语。

  审讯开始于一九四六年五月三日,结束于一九四八年十一月十二日,共审讯日本甲级战犯二十八名,共开庭八百一十八次,出庭证人四一九名,书面证人七百七十九名,受理证据四千三百余页,记录共四万八千余页,判决书长达一千二百一十三页,判处绞刑者七人,无期徒刑者十六人,二十年有期徒刑和七年有期徒刑者各一人,在审讯期间死去者二人,因精神失常而获释者一人。

  文章来源:香港大公报 文/何远

 
编辑:刘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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