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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加丽报“一箭之仇” 打赢官司摄影师判赔30万

2005年06月24日 10:20

  中新网6月24日电 据京华时报报道,去年打输官司、赔给摄影师张旭龙10万元的“中国人体写真第一人”汤加丽,昨天(23日)在朝阳法院报了“一箭之仇”。在她状告张旭龙和吉林美术出版社侵犯肖像权的官司中,两被告被判侵权,张旭龙被判向她赔礼道歉并赔偿30万元。

  汤加丽与张旭龙的恩怨要追溯到两年前。2002年9月,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了被称为“国内第一个实名人体摄影出版物”的《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次年7月,张旭龙状告人民美术出版社和汤加丽,提出该书侵犯了其署名权、作品完整权和获酬权,法院裁定人民美术出版社停止发行该书。同年11月,张旭龙再次提起诉讼,要求汤加丽登报道歉,并支付摄影稿酬20余万元。去年4月26日,法院判决汤加丽支付张旭龙稿酬10万元并赔礼道歉。

  而在此判决出来前,汤加丽买到了由吉林美术出版社出版、署名“张旭龙”的《汤加丽人体写真·看见记忆》、《中国首位演艺员人体魅力摄影·看见记忆》,并于去年10月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张旭龙和吉林美术出版社告上法庭,索赔51万余元。

  审理中,法官将案件争议的焦点归纳为两书使用汤加丽肖像是否经其授权。在被告张旭龙提交的3份拍摄协议中,有两份双方明确约定“拍摄照片可用于专业学刊的发表及出版,但不能用于图书及其他载体”。因而法官认定张旭龙在两书中使用汤加丽肖像并未得到授权,侵犯了汤加丽的肖像权,判决两被告停止销售两书;张旭龙在《中国摄影家》杂志上向汤加丽赔礼道歉并赔偿30万元。(孙思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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