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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利益冲突 股权分置改革终结“大股东本位”

2005年06月27日 16:10

  中新网6月27日电 最新一期《证券市场周刊》载文指出,股权分置改革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一场“制度革命”,它将消除股权分置造成的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全体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上市公司将从过去作为大股东融资工具、甚或“提款机”的角色转变成为全体股东创造价值的平台。

  从单纯追求利润到“战略质量”提高

  在股权分置条件下,对上市公司而言,只存在“流通股股东价值”,不存在“非流通股股东价值”。

  非流通股股东,特别是大股东与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机制割裂。大股东股权不能通过流通来主张利益和实现利益,往往选择通过上市公司向大股东转移利润、转移资金等法律非“理性”方式实现“经济理性”;而社会公众股东由于势单力薄或主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通过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对上市公司高管实施监督来主张权利和实现权利,只能投机性追求证券市场股价涨落实现利益。

  在股权分置条件下,上市公司本质上并不是作为一个真正的法人主体而存在,而是作为大股东的一个具有“法人外壳”的附属物存在。上市公司的经营动机甚至达不到非上市公司的经营动机,即追求产品价值——利润最大化的层次水平,而往往是短期性的追求大股东利益最大化。

  在股权分置条件下,“一年绩优、两年变脸、三年退市”往往是上市公司的宿命性结局;信心满怀入市,泪流满面出局则往往是中小投资者的宿命性结局。

  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启动和全面推行,将逐步实现大股东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机制统一,双方成为同一个利益主体,其价值都通过资本市场来评定、体现,双方利益目标和利益实现途径均同一地体现在股票市值上。这时候,大股东才有利益驱动维护上市公司的“法人财产权”而使其作为一个真正的法人主体而存在,因为这是实现股东价值必要的基础性条件。

  因此,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以至于全流通的完全实现,将使上市公司在市场力量的作用下,实现其经营管理动机从追求大股东利益最大化,到追求利润最大化,到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回归和升华。

  从产品价值营销到股东价值营销

  公司上市以前,企业面对的客户只是产品客户,但公司上市后,还要面对“资本客户”,即广大的投资者。公司上市后,一方面必须继续做好面对产品客户的营销工作,另一方面,也必须做好面对资本客户的营销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由此,使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模式发生质的升华,即从“产品——利润”模式提升到“资本——股东价值”模式。

  产品价值由生产过程创造,通过交换或流通过程中“惊险的跳跃”而实现。广义的产品价值营销包括产品生产过程的管理和销售过程的管理。同产品价值类似,上市公司“股东价值”也是在“生产过程”中创造,在资本市场流通过程中实现的。

  企业“股东价值”的“生产过程”,就是上市公司培育、提高其“战略质量”的过程,即企业全部的经营管理(包括纯产品经营和并购等资本经营)活动过程;企业“股东价值”的实现过程,就是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上,通过金融、沟通和市场营销手段,向投资者能动地展示其“战略质量”,获得“战略可信度”以促使公司股票理性交易(而非“噪音交易”)的过程。

  因此,广义的上市公司股东价值营销,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方面上市公司不仅仅要追求利润最大化,还要实现公司“战略质量”的全面提升,以实现可持续的利润最大化。从这个意义上讲,股东价值营销就是全面企业质量营销;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必须将其作为一项与产品营销同等重要的工作,在诚信的基础上开展真正意义上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使投资者客观、充分认识到上市公司“生产”的公允的而非夸大或低估的“股东价值”。(郭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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