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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性骚扰”问题

2005年06月29日 14:38

  中新社北京六月二十九日电(记者张朔)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是第一部出现“性骚扰”概念的法律,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在几天来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此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朱相远委员说,中国是一个长期受封建影响的国家,之所以特别强调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就是因为中国的大男子主义太严重。尊重妇女、保障妇女权益是社会文明的一个标志,这次修正案草案在第一条中加入了保障妇女权益以“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改得非常好。

  朱相远委员还谈起去年秋天访问古巴时的一个经历:“古巴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妇女在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政府部门、政党内的比重都比我们高。他们很尊重妇女,古巴人大主席举办欢迎宴会,他们都先给女同志上菜,女士优先,连女译员都上完了,才给男士上。”古巴人尊重女性的作风给其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而目前中国女性尤其是职业女性反映比较强烈的性骚扰问题,无论是发生在公共场合还是工作、学习场所,都根源于对女性人格的不尊重,是对女性人身权利的侵害。

  朱相远委员认为,性骚扰问题大多是男性骚扰女性,且带有强权性质,“这个问题确实应该引起社会广泛重视,并都来谴责这种行为。”

  许嘉璐副委员长则在表示完全同意“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后进一步指出,何为“性骚扰”,需要界定。是肢体的骚扰、语言的骚扰、还是信息的骚扰?到什么程度叫骚扰?这个问题不界定,执法会比较困难,也可能在社会上造成混乱。

  伍增荣委员也表示,性骚扰的受害人多为女性,但也有男性,同性间也存在类似现象。本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的是保护妇女不受性骚扰,但形形色色的问题都可能出现,性骚扰应有概念上的界定。

  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罗益锋更建议,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之后,增加规定“妇女也不得对男士进行性骚扰”,以免造成男方及其配偶精神等损害,甚至家庭破裂。因为目前在职业场所及歌舞厅、旅店等社会场所,也存在女性对男性进行性骚扰的现象,在精神上伤害了男性配偶,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此外,伍增荣委员还指出,在实践中对性骚扰很难处理或处理不当,应保护的而没有得到保护,主要原因是取证困难。性骚扰的突发性与隐蔽性给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带来了难度,给证据的取得、证据的运用和如何适用法律等带来了新问题,应该请法律专家作出科学的界定。

  “性骚扰”这一概念最早于上世纪七十年代在美国出现,九十年代开始渐渐为中国大众所接触,此前中国老百姓称此类行为“猥亵、侮辱他人”或“耍流氓”,将其归为道德和社会治安范畴。社会学界、法学界九十年代开始已有关注性骚扰的动向与讨论。二00一年以来,相继有近十起性骚扰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有关性骚扰的话题也频频见诸报端。

  据参与修正案草案起草的相关人士介绍,这也是本次修改过程中争议较多的问题。同时各界普遍认为,妇女法作为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有必要对这种侵权行为作出规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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