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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禁国企违法经营 造成严重亏损要追究责任

2005年07月01日 16:00

  中新网7月1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今天下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发布会上说,物权法草案规定,国有企业的直接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法经营,给国有企业造成严重亏损的,也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记者问:国有企业高层的管理人员,以低价的方式收购,比如将财产转让,现在怎样进行保护,国有企业才不受到侵犯?

  王胜明说,企业的管理者究竟有哪些权利,主要是在《企业法》和《公司法》当中进行规定。但是物权法从企业管理者有可能对物权和企业的财产行使权力的角度,有一些涉及。主要涉及在:

  1、比如国有企业,对不动产和动产究竟有什么样的权利?物权法当中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对其财产,依照法律以及章程的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有企业对于动产、不动产享有的这四种权利,具体是怎样操作的?在法律当中就有一个代表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规定,这就回到了企业管理者的问题。因为企业本身的活动,要通过其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来运行。所以企业的这些权利,反过来也是企业的代表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权利。

  2、在现在实践当中,有的国有企业在它改制以及转让财产的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关于这个问题,物权法(草案)也作了两条规定:一是国有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果以无偿,或者不要钱,以低价出售的手段来转让国有企业,造成国有企业财产流失的话,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国有企业的直接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法经营,给国有企业造成严重亏损的,也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胜明指出,以上两个规定,主要是针对实际生活当中存在的,有的国有企业的负责人违法经营,包括过去的报纸上已经报道过的,比如中航油在新加坡的公司违规炒期货,最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根据这样的情况制定了这样的规定。反过来对于违法经营的活动,也应当相应地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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