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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已明确规定征地和拆迁的补偿标准

2005年07月01日 16:41

  中新网7月1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今天下午说,拆迁、征地的问题,在起草物权法(草案)当中是作为一个重点进行研究的,也已对征地和拆迁的标准有明确规定。

  王胜明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发布会上作上述表示的。他说,这个问题,确实是社会当中的热点问题,也都是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问题。拆迁、征地的问题,在起草物权法(草案)当中也是作为一个重点进行研究的。

  主要有几个问题:一是拆迁征地的前提条件。按照宪法,包括物权法(草案)也是这样规定的。拆迁、征地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拆?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征?前提都是为了公共利益。二是补偿标准。这也是发生纠纷最多的问题。实践当中,从执行的结果来看,有很多地方补偿的标准都比较低,这个比较低,是根据现有规定来讲的比较低。比如国务院曾经搞过拆迁管理,他们讲的是城镇拆迁的条件。补偿应该怎么赔?怎么补?

  原则应该按照房屋的区域,你占的位置,以及你的房子面积和用途等等,应该按照市场的评估价格来定价。征地过程中的补偿问题也比较多。最近国务院以及国土资源部对这个问题也非常重视,并在加强和完善对征地的补偿标准的指导意见上,包括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上都非常明确地提出“保证被征地的农民不因征地而降低原有的生活水平”。

  对于这个问题,物权法(草案)也已明确规定征地和拆迁的标准。有国家规定的就要按照国家规定办。据我了解,现在征地最高可以达到土地的补偿费加上安置的补偿费两项。最高可以达到前三年一亩地平均年生产总值的30倍,而且有关规定非常明确。如果达到30倍,原有的生活水平还有降低,还不注意保障的话,应该由当地的人民政府在你的国有土地出让以及有偿使用的收入当中予以弥补。应当说国务院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这个问题是非常重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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