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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国家所有权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2005年07月01日 16:46

  中新网7月1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今天下午说,国家所有权是一个大概念,这个问题有的在物权法当中给予了明确,有的还没有进一步明确。这个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王胜明说,国家所有权是一个大概念,是应该由一个单位和个人来进行的。那么谁来代表和行使这个权利?这个问题有的在物权法当中给予了明确,有的还没有进一步明确。这个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我可以介绍一下这个问题大概的状况。国家所有权,主要是对国有财产的所有权。这里涉及到国有财产的范围。

  国有财产可以大概划分为三块。分别是耕地、草原、森林、滩涂、海域、矿产等等,这些属于自然资源的财产。还有就是国有企业的财产,以及国有企业以外的国家机关,包括常委会机关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等的单位。

  关于自然资源,中国的《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水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矿产资源法》,这些法律都明确地讲到了,水资源、矿产资源、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并且明确规定了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国有企业这一方面内容,在物权法(草案)当中也有一条明确规定,即第57条,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也就是国有企业,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主要是省级政府和地级政府,依照法规分别代表。而不是国务院一家,而是分别代表相应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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