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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规定:官员下海三年内须回原单位述职

2005年07月15日 09:04

  中新网7月15日电 据东方早报报道,日前,浙江省委组织部低调向党政机关下达《浙江省贯彻实施<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若干规定(试行)》,该规定的出台直指遏制官员“权力期权化”等隐性腐败交易。此制度包含一些颇为创新的反腐做法,如官员下海3年内仍须回原单位述职等。

  据了解,浙江省这次“制度创新”的重点从辞职程序、辞职后从业行为限制和辞职后行为的监督三方面做了不少新探索。如该《规定》明确要求,辞去公职的领导干部在之后三年内,应按干部管理权限,于每年年底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离职后的从业情况。

  另外,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直接相关的经商活动。而浙江则细化为,一旦有违反者,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同时,组织(人事)部门要对负有经济责任的干部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并对离职人员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加以公布。

  浙江省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试行此规定应慎重,“目前还不适宜透露过多的细节”。但他同时承认,由于“权力期权化交易”在取证、行为认定上均存在很大难度,因此尚处试行阶段的《规定》必然会有诸多不尽完美之处。

  《规定》的另一重要制订者———浙江省纪委有关人士表示,目前仍处于小范围试行阶段,浙江省将在试行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改进和完善现行《规定》。观点专家建议升格为法规。(边晓丹)

 
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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