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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敬琏:独董制度完善需公司案例及司法实践推动

2005年07月20日 09:45

  中新网7月20日电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昨日表示,从发达国家公司的具体实践来看,设立独立董事制度是有必要的。但是,目前中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还存在缺陷,要想让独立董事真正发挥"独立"作用,必须采取一系列配套措施来完善这一制度。

  吴敬琏指出,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需要具体的公司案例及司法实践推动。他认为,应该从三个方面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明确独立董事的权利,加大独立董事在相关领域的"主导权"。如在独立董事提名方面,目前独立董事提名大多受上市公司大股东左右,可考虑将独立董事的提名权转交给提名委员会,而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比例要高于1/2,这样一来,有助于从制度层面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二,完善法律配套环境,使独立董事发挥作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吴敬琏表示,如果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公司董事,不能履行勤勉尽职的要求和诚信义务,则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吴敬琏特别强调,应尽快引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也就是说,当公司权益受到侵害,且公司未能追究侵害公司利益人的法律责任时,由股东代表公司对侵害人提起诉讼。

  第三,独立董事的人选可以考虑引入市场化机制。上市公司可以考虑通过专业的咨询公司、"猎头"公司,物色专门的独立董事人选。这样可以避免大股东任人唯亲。吴敬琏称,这样的咨询公司一定要通过市场竞争,在业内形成权威性、专业性,并建立独立董事人选的"征信系统",进而形成真正具备"独立性"以及专业能力的人员成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后,有助于上市公司价值提升的局面。(记者袁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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