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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院原副院长杨多铭因受贿罪被判十年徒刑

2005年08月05日 21:43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杨多铭因涉嫌受贿一案,5日公开宣判,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认定,杨多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受贿的17万元赃款上缴国库。

  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杨多铭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2000年下半年,在审理玉林市原公安局长吴昌考受贿、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上诉案二审过程中,为吴昌考案获得改判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其亲属通过他人送给的人民币共11万元;杨多铭还在两起经济纠纷案件立案再审中,于2000年至2001年,先后收受两名当事人托人送给的共计3万元好处费;此外还收受区高院刑二庭周某为竞争副庭长职位,托人送给的3万元。

  现年54岁的杨多铭1979年进入法院工作,1990年任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1996年任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2005年2月5日,杨多铭因涉嫌受贿,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日被逮捕。2005年4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免去杨多铭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及审判员职务。(来源:新华网,记者杨越)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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