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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煤矿安全培训 国家安监总局提出七点要求

2005年08月18日 10:14

  中新社北京八月十七日电 中国国家安监总局今天在此间发布《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七点要求,旨在全面提高煤矿职工队伍的安全素质,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首先,要充分认识煤矿安全培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目前煤矿职工结构变化、培训缺失、人员素质不适应的严峻状况出发,把煤矿安全培训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和紧迫的战略任务。

  其次,明确培训职责,落实培训责任。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下同)的培训发证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煤矿职工的培训进行监督检查。

  三、加强培训考核,保证培训质量。培训要把握重点,特别要加强对乡镇煤矿主要负责人、矿长的培训。要严格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发放管理,所有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全国统一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四、坚持全员培训,重点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五、加强基础建设,为培训提供可靠保障。

  六、将培训地点前移到每个区、段、队,突出培训的薄弱点、特殊点和困难点,增强培训的针对性。

  最后、加强培训管理,严格监督检查。要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未经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或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严肃查处。要加强对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不按照规定开展安全培训的,要依法取消其培训资格,并向社会公布。完

 
编辑:姚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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