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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订:股评误导投资者今后将承担赔偿责任

2005年08月23日 20:08

  中新社北京八月二十三日电(记者齐彬)今天再次提请中国立法机关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规定,禁止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各种新闻媒体进行股评活动比较混乱,有的证券咨询公司与媒体联手,买断电视台、电台的多个时段进行股评营销,推介个股,有的股评人甚至与庄家串通,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操纵股市,误导投资者。有的部门、单位建议对利用新闻媒体对单支股票进行评介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也有的部门提出,对个股的评价、推介,有一定的市场需求,不宜一律禁止。

  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以铭表示,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证券法修订草案规定,凡是通过媒体发布虚假证券信息,误导投资者,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另外,法律委员会认为,中国证监会作为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机构,法律赋予其相应的权力,以提高监管效能,是必要的。同时,也有必要对其行使权力进行约束和监督。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使权力增加规定严格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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