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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法进入二审 规定女性遭性骚扰有权投诉

2005年08月24日 08:16

  中新网8月24日电 综合消息,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在昨天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进行二审。

  考虑到女性遭受性骚扰并不仅限于工作场所等,草案对具体条款进行了修改,删除了“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内容,并规定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向会议作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表示,修正案草案原来规定:“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有些常委会委员、地方和专家提出,性骚扰的问题受到广泛关注,本法规定禁止性骚扰是必要的。同时,考虑到性骚扰是否限于工作场所,用人单位采取什么防范措施,情况都比较复杂,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本法需要规定的是受害人的救济渠道和实施性骚扰具体行为的法律责任。

  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全国妇联研究,建议修改为:“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同时,将修正案草案有关条款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草案建议稿起草专家组组长巫昌祯表示,作为全国性的基本法,该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一些细化措施,有待进一步的解释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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