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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四级公证机构设立不合理 部分机构将依法调整

2005年08月28日 16:14

  中新网8月28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公证法》。其中规定:“公证机构不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司法部副部长段正坤表示,按照公证法“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的规定,中国一部分机构和人员需要进行调整。

  目前,我国有公证机构3146家,分别在司法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设区的市和县四个层级中设立。根据刚刚通过的公证法第7条规定,“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部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是若干个公证机构。

  段正坤指出,目前,中国四级的公证机构的设立不合理。按照公证法规定,司法部和省级两个层级就不能再设立了,也就是说县、不设区的市作为一个独立的单位,可以设立公证机构。设区的市、直辖市设定公证机构的,在城区范围市辖区就不再设立公证机构。如果城区范围的市辖区设立公证机构,市就不再设立。这个意思就是说按照公证法的规定,同一城市中不再出现两个层级的公证处。也就是说,一个城市的公证机构,应该是同一层级的。因此,我们这样安排是符合中国公证工作的实际需要,有利于克服公证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利于平等自主地开展平等业务,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对公证的管理。因此,公证法正式颁布实施以后,我们将按照公证法的基本要求,对公证机构的设立问题在统一指导下进行协调和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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