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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首判非法采矿者徒刑 问责十多名公职人员

2005年09月12日 10:56

  中新网9月12日电 据人民日报《华东新闻》消息,日前,江苏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蒋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万元。据了解,这是自2003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江苏省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刑的第一人。

  蒋某系泰州市海陵区个体土方工程业主。2003年6月14日,蒋某与泰州市泰东镇老东河村签订了整治该村小阴沟鱼塘的协议,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粘土资源并卖给数家砖瓦企业。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海陵分局于2004年2月18日向蒋某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蒋某仍继续开采至2004年4月。经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检测核定,法院最终认定蒋某非法开采的粘土数量为14.7万立方米,超出规划可开采深度范围的粘土资源量为6万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近20万元。  

  此外,最近,江苏镇江市下文通报该市句容市、丹徒区境内一些禁采区内的开山采石问题,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早在2001年12月,镇江市就划定了5个禁采区和7条禁采带,共分3批关闭了78家采石企业。今年7月,该市联合调查组发现句容市6家企业,因句容市政府没有采取果断措施、丹徒区分管领导擅自同意,“关而不死”仍在开采;同时,句容市还存在擅自将采石企业转包并扩大规模,违规发放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条件认可证的现象。

  据此,镇江市对句容市政府和丹徒区分管副区长通报批评。同时,给予句容市国土局矿管处原主任开除党籍和行政降级处分,对其他相关负责人等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进行诫勉谈话。(亚新 镇纪办)

 
编辑:邱观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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