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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出台行政问责办法 22种情形将问责行政首长

2005年11月28日 09:30

  中新网11月28日电 据法制日报报道,旨在促进行政首长认真履职的《成都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已正式出台,其中提出,22种情形要问责行政首长。该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该办法规定,成都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区(市)县政府的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市政府要对其进行问责。问责有6种可单独或合并采用的方式: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公开道歉、通报批评、扣发奖金、调整工作岗位或建议调整工作岗位、免职或建议免职。

  据了解,这是该市在去年出台《国家公务员行政过错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和告诫暂行办法》,全面规范全市行政人员履职行为的基础上,突出行政首长这一关键点,从而在规范行政行为上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制度体系。

  办法具体列举了执行不力、决策失当、效能低下、违法行政、滥用职权、监管不力等方面共计22种应当问责的情形,基本涵盖了比较典型的行政首长的主要履职行为。

  比如决策方面,行政首长管辖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擅自作出决定,或者由集体作出错误决定的;未经规定的听证、论证等程序,作出重大的、专业性较强的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的;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其他不良后果、影响的。

  再如效能低下方面,行政首长管辖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多次反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予解决或解决不力的;在重大自然灾害或安全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事件发生时,未及时、有效处置的;因行政效能、服务质量低下,导致群众反映强烈的;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下级的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在依法行政方面,出现违法设定或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检察或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的;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转让、土地划拨和出让、金融信贷等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在招商引资活动中,违规给予优惠条件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违规承诺或不履行应当履行的承诺事项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妨碍或非法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同时,对所在领导班子的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连续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瞒报、谎报、迟报重要情况或数据的;工作纪律涣散、工作秩序混乱,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应当问责。除此之外,行政首长有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情形的,也应当问责。(胡强 张晓东)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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