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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振华辞职为何让人感到突兀

2005年12月06日 07:11

  中共中央、国务院就松花江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发出通报,通报指出,这起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国家环保总局作为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件重视不够,对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估计不足,对这起事件造成的损失负有责任。为此,解振华同志向党中央、国务院申请辞去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职务,这一请求已经被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新京报》12月3日)

  松花江污染事件,竟让一个正部级高官引咎辞职了。对此,我是没有想到的。也就是说,虽然解振华不是引咎辞职的第一位高官,但在我的头脑中,却并没有形成发生这样的事件必然会有省部级高官辞职的条件反射。

  解振华的辞职,显然太过孤独。如果引咎辞职已成常态的话,那么与他一起引咎辞职的,恐怕会是一长串官员,比如吉林市环保局的局长、吉林省环保局的局长、中石油的总经理、地方分管环保的官员等等。因为松花江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是由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所引起,该厂地处吉林省吉林市,既然环保总局都有责任,那省市环保局大约也难辞其咎;而污染源的制造者,想必更是不能置身事外。然而,那许多的官员都无所表示,只有环保总局的局长“引咎”了。这样的现实,无论如何不能称之为正常。

  我为什么没有充足的思想准备呢?自我反思一下,是因为我不知道在发生什么样的事件之后,到底会有哪些官员以及哪个级别的官员引咎辞职。

  咱老百姓不知道,那么,官员们是否都知道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将于明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也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条文是有了,但显然还不够细致,何为严重失误、失职,何为重大损失、恶劣影响,地方发生的事故、事件要“引咎”到哪个级别,是正职“引咎”还是副职一起“引咎”,“引咎”之后能否“东山再起”……这些都缺乏明晰的规定,一些官员也乐得装糊涂。

  在此情况下,出现环保总局局长辞职而基层相关官员却稳如泰山之怪现状,就一点也不让人奇怪了。

  按理来说,既然是引咎辞职,那就是说,这是出于道义上的自觉而辞职的,体现出的是一种高姿态,似乎不能过多苛求。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引咎辞职是应该被放任的,而不能被引导成为一种官场惯例。

  引咎辞职者少,显然也与责令辞职或免职的案例不够多有着密切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还规定,“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但事实上,被责令辞职者并不比主动引咎辞职者多多少。这也让某些官员存有侥幸心理。如果重大失职、失误发生后,相关官员都会被严厉追究,“一个都不能少”,则主动引咎辞职者或许就会多起来。

  如果哪一天,人们对于官员们的引咎辞职不再感到突兀,而是习以为常了,中国的官场或许就有了大的进步。 (摘自中国青年报;作者:孙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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