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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需建合理分权体制 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2005年12月10日 14:58

  中新网12月10日电 《瞭望》刊文指出,建立中央与地方合理的分权体制,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政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民主宪政建设的必然要求;是中国社会转型的必然要求;也是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的原则要求。合理分权,对促进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维护国家利益最大化有重要意义。

  一是确立国家立法权与地方权利。文章说,目前中国实际上存在一个多极立法体制,法律权限没有完全理顺。从目标上看,应该区分国家立法权(单一制国家的国家立法权只能中央行使)和地方法规制定权两类。国家立法权的行使遵循《立法法》的规定,而不宜将国家的立法权与地方的法规制定权混同。地方权限通过国家制定的宪法和法律加以规定,在此基础上确定地方管理权限。

  二是实行财政分权体制。文章表示,推行分税制,首要的目的是要彻底理顺中央与地方关系,强化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

  中国实行分税制应遵循这样几项原则:一是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原则,既保证中央财力的相对集中,又保证地方财力的相对分权;二是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原则;三是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四是收入划分原则。即将征税效率高的、税基宽的税种归于中央;辅之以公平原则和经济利益原则;五是支出划分原则。将全国居民受益项目、技术难度大的项目支出划归中央。

  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按照分税制改革后的税种设置,将维护国家利益和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列为中央税;将与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关系密切、适宜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将与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区域经济发展、实施宏观调控等方面的政策性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

  实行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税收返还作为妥善处理新老体制转换的过渡性措施,带有转移支付的性质,但还不是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一俟条件成熟,应全面推行规范化的转移支付制度。

  中央集中必要的财力。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例应提高到60%左右为宜。这既是分税制的内在要求,也是单一制统一国家长治久安、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规律性的要求。

  三是职权划分与分工合作。文章分析称,实行分税制,不仅有利于中央集权,也使中央与地方都有明确而稳定的事权范围和税收来源。所以,分税制在保障中央政府集权的同时,也保障地方政府的分权。与传统关系模式下的地方政府相比,分税制下的地方政府获得了更大的自主权和发展空间。

  文章分析指出,中央政府的事权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如何配置、如何分配,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都有提供共享物品和服务的职能。全国性的共享物品和服务,由中央政府提供。地方性的共享物品和服务,由地方政府提供。非全国性但是跨省区的政府职能,应由中央政府承担、组织或协调。例如长江、黄河等大河治理,跨省区的环境污染的治理,跨省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跨省区的疫病防治等。

  文章指出,中央政府与各级地方政府的职能应既有分工,也有合作。地方政府在履行自己的职能时,应当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中央与地方之间、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相互之间都应当本着沟通、协商、互助、合作的原则履行好政府的职能。(熊文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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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邱观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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