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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房署前工程师陈裘大涉贿案 港高院下令续审

2005年12月23日 08:53


    香港高院二十二日裁定廉署就承建商涉行贿陈裘大案提出的司法复核胜诉。图为陈裘大 (香港大公报图)

  中新网12月23日电 据星岛日报报道,就四名承建商串谋行贿歌星陈奕迅的父亲、香港房屋署前总屋宇装备工程师陈裘大一案,香港高院法官下令将案件发还区院继续审讯。

  据悉,香港区院暂委法官李慧思早前裁定,四名承建商串谋行贿陈裘大一案中,廉署蓄意偷录疑犯向律师寻求法律意见,违反《基本法》内保护“法律专业特权”规定,下令案件永久终止聆讯。代表廉署的律政司早前不服,向高院寻求司法复核,昨(二十二日)获胜诉,高院法官夏正民更下令将案件发还区院继续审讯。

   法官夏正民昨日午在四十八页书面判词中,没有就廉署有否违反“法律专业特权”做出任何评论,但指出任何人在法律程序中面对严重的指控,例如滥用司法体制等,就算是执法人员也应平等地得到一个全面的抗辩机会。

  夏正民直言,原审法官理应全面聆听双方的证供,让廉署人员就偷录一事作出解释,以衡量廉署录音的行为是否合法合理,抑或是“用心不良”蓄意违反基本人权。但是,原审法官的裁决已剥削廉署的抗辩权利,在法律犯错,没有履行职责,故推翻原审的永久终止聆讯决定,下令将案件发还续审,判廉署胜诉。

  案中四名男女被告沈超、黄洪基、余志伟及王天心,分属三家获房委会认可的承建商,分别被控串谋行贿一百九十万元作为换取机电合约和串谋造假帐等四罪,案件于本年七月初在区域法院开审。

   当时辩方指廉署指示被告余志伟的下属担任廉署卧底,带备录音机出席上级余志伟及律师之间的会见,并把双方对话录下,辩方指廉署的行为是罔顾基本人权,完全违反具百年历史的《普通法》原则及《基本法》第三十五条,要求法庭永久终止聆讯案件。

   结果原审暂委法官接纳辩方申请。廉署不服由律政司代表向高院提出司法复核,指廉署有合理怀疑当日的会面,有疑犯会进一步触犯妨碍司法公正罪行,为了搜证,廉署才派卧底偷录会面的一切对话,廉署只是执行调查的工作,绝不是立心不良,故要求法庭推翻终止聆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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