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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发布(全文) (4)

2006年01月24日 09:54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领导小组专家组对应急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省级人民政府应比照领导小组专家组的设置,建立相应的机构,对应急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市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地铁安全保障技术的研究,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信息交流

  公众信息交流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和地铁企业负责,主要内容是城市地铁安全运营及应急的基本常识和救助知识等。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制订宣传内容、方式等,并组织地铁企业实施。

  6.4.2 培训

  对所有参与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准备与响应的人员进行培训。

  6.4.3 演习

  省级人民政府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演习。城市(含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演习。

  6.5 监督检查

  领导小组对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7 附则

  7.1 名词解释

  7.1.1 地铁

  本预案所称地铁是指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包括地上形式和地下形式。

  7.1.2 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

  本预案所称的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是指需要启动本预案中规定的Ⅲ级以上应急响应的灾难事故。

  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类型主要包括:

  (1)地铁遭受火灾、爆炸等事故灾难;

  (2)地铁发生大面积停电;

  (3)地铁发生一条线路全线停运或两条以上线路同时停运;

  (4)地铁车站内发生聚众闹事等突发事件;

  (5)地铁遭受台风、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侵袭。

  7.1.3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建设部根据国家应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资源的变化情况,以及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出现的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 奖励

  在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挽救事故灾难有功,使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国家、集体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准备或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 责任追究

  在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人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4 国际交流与合作

  领导小组要积极建立与国际地铁应急机构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活动。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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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邱观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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