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种子包装标签:因种子本身具有复杂之遗传因子,且气候栽培管理条件对于栽培之结果影响甚大,故播种后结果恕不负种子价以上之责任
[点评意见]《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种子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由此可见,因经营者违约,出售不合格种子造成农民损失的,经营者的赔偿限额显然不止种子价款。本条款以所谓环境影响等外因为借口规定“赔偿最多不超过种价”的条款减轻和免除了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限制农民依法享有的获得赔偿的权利,违反了《合同法》、《种子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8、《某移动电话入网协议》规定:乙方(消费者)移动电话被他人非法并机或被盗用而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点评意见] 《电信条例》第五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发展用户时,应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与用户签订电信服务协议,要求做到用户与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权利义务对等”。
该协议只强调自身的权利,将非法并机或被盗用给消费者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分原由全部由消费者来承担,其用意在推卸、减少或免除自己应尽的保障服务安全的责任,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9、用户如果不使用以上业务必须在XX年X月X日前到通讯公司或拨打电话取消相关业务,否则视用户默认同意使用,如果发生欠费,将在预存话费中抵扣。
[点评意见]该通讯公司为了达到营利的目的,先以免费服务吸引消费者,设下消费陷阱,然后在报纸上发布通知,规定出具体时间、地点让消费者前去取消该业务,否则就视为默认同意该项业务的使用。这是该公司单方面以通知方式做出的显失公平的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是一种强制消费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10、某银行注销卡申请书规定:(消费者)同意自递交申请之日起45天(含45天)内继续承担被注销卡产生的风险损失。
[点评意见] 消费者向银行提出注销卡申请,银行受理后,银行与消费者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客户在申请注销时,银行就应该立即对被注销的卡采取止付措施。事实上,银行完全有能力、有责任为遗失卡的客户提供风险保障。而该银行却以格式条款要求消费者在申请注销后45天内,继续承担注销卡产生的全部风险,完全站在银行的立场,为银行推脱风险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此规定显失公平,与法无据。
11、银行公告:用户必须统一办理银行卡,不允许用现金缴费,不办卡者就不给代收水电费。
[点评意见]消费者到银行缴纳水电费,采用现金交易还是划卡代扣方式,应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主决定。现金缴费应该是大多数消费者已经习惯并普遍采用的一种缴费方式,也是银行长期以来认可的合理合法的缴费方式,银行不应强制消费者必须采用划卡代扣的方式才能缴费,况且办卡还需交纳卡费或年费,给消费者增加额外经济负担。这一格式条款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12、购买车辆第三责任险必须购买车辆损失险和玻璃附加险,否则不予办理。
[点评意见] 这是典型的强制搭售行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一种法定的责任险种,一切上道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投保。而该保险公司以强制搭售车辆损失险、玻璃附加险种为附加条件才能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规定,也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
13、某保险公司《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规定: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发生错误,则补费计息,退费无息。
[点评意见]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时,对消费者的年龄问题未履行审查义务,发生偏差,却把全部责任和不利后果推卸到消费者身上,由此产生的后果是让消费者补费计息。相反,若保险公司多收了消费者的费用,退费了事,利息免谈。这一格式合同对违约责任设定双重标准,违反了《保险法》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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