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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安部:从事“法轮功”活动者应该受到处罚

2006年02月28日 14:15

  中新网2月28日电 中国公安部今日举行“通报《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准备情况”新闻发布会,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吴明山指出,法律规定“法轮功”是一个邪教,如果从事“法轮功”活动的话,应该受到处罚。

  公安部法制局局长柯良栋说,“法轮功”组织作为一个邪教组织,国家在处理的时候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什么样的组织是邪教组织,这个规定很清楚,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来规定,这是一个需要说明的问题。

  柯良栋强调,无论是哪一种组织、什么样的人,只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冒用宗教的名义,损害他人健康、扰乱社会秩序的,都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当然,“法轮功”也不例外。(据中国网文字直播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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