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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周刊:全程同步录像--不会再有佘祥林?

2006年03月23日 09:21

  (声明:刊用《中国新闻周刊》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人们不愿再看见另一个佘祥林。3月1日起,全国检察机关开始对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寄望于这项制度可以遏制刑讯逼供。但技术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弥补制度的漏洞?

  “2005年6月,魏某因为涉嫌贪污公款罪被朝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庭审现场他拒不承认犯罪事实,当庭翻供。公诉人当庭播放了检察院提审魏某时的现场录像,录像中魏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录像播放完毕后,魏某低下了头。”

  这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一篇名为《关注执法细节》的内部稿件中的话。从2004年12月起,该院开始进行审讯监控系统的试运行,并从2005年3月始对所有的自侦案件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当年累计56件次,在北京,这是一个改革的试点。

  至今年3月1日,全国检察机关都开始对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被视为今年检察机关力推的遏制刑讯逼供的工作重点之一。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时间表,这项工作将分“三步走”:第一步,从2006年3月1日起先普遍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省会(首府)市人民检察院和东部地区的分州市(省人民检察分院和省人民检察市分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贿赂案件和职务犯罪要案实行全程同步录像;第二步,把办理贿赂案件和职务犯罪要案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范围扩大到中西部的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东部地区县区级人民检察院;第三步,从2007年10月1日起,全面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北京市6家检察院被列为全市首批试点,率先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包括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市检一分院、市检二分院、市检察院北京铁路运输分院、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和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从试验到制度

  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中心的“三项制度”试验是先行者。

  2003年,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在获得联合国有关资金赞助之后,选择了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和珠海市检察院开始“侦查中讯问程序的改革研究”,改革内容是保证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时有律师在场和问讯同步录音。这一阶段纳入试验的当事人一共241位。

  2005年3月,试验进入第二阶段,诉讼法中心与海淀公安分局、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河南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合作,将律师在场、问讯同步录音、同步录像合称为“三项制度”试验,由当事人自己选择,截至今年3月,一共300多位当事人参与了试验。

  主持试验的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中心主任樊崇义教授说,近三四年来,一批严重刑讯逼供的案件被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案件审讯质量,特别是当事人口供质量下滑严重,当庭翻供的比例逐年提高。有时候不存在刑讯逼供也说存在。进行“三项制度”试验,一方面是希望遏制刑讯逼供,一方面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固定证据。

  对试验的目标,项目的主持者之一,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说得很明确:就是“要为《刑事诉讼法》立法上建立相应的制度进行试验”。樊崇义也表示,目前最高检的规定,吸收了“三项制度”试验的成果。

  而现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其作为一项强制性制度在全国推行,按照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办公室副主任王得欣的话说,是“形势在逼人往前走”。

  但这项制度在公安部门推广进展稍缓。北京海淀公安分局副局长金志海是樊崇义的学生,他说,目前作为试验的案件只占海淀分局日常工作的极小一部分。

  在2005年的北京市办案工作会上,市公安局提出,在有能力的地区,侦查重大案件时,可以采用全程录音录像。但樊表示,公安机关办案涉及面广、数量大,“检察院一年办的案子可能跟我们一个星期办的案子差不多。” 要落实这项制度,在人员、资金上都要做一定准备,也许需要很多年。

  技术的力量与脆弱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中,最关键的就是资料的公正性。如何保证录音录像资料的全程不间断?怎样避免后期篡改?

  朝阳区检察院的审讯监控系统在北京属于比较先进的。前端是录像区域,包括讯问室和接待室,每个房间装有全景、特写和证物展示摄像三个镜头,楼道、门口附近区域和医务室也装有镜头,如果当事人突发疾病需要救治也可即时跟踪。后端是侦查指挥中心和监控中心,进行重大案件的现场指挥和录像资料的同步刻录。

  朝阳区检察院检察技术处处长刘芳介绍说,为了保证录音录像资料的客观公正,他们采取了一系列技术手段。

  为了保证录像连续不间断,问讯室墙上挂了一个醒目的红色电子钟,显示当下时间;录像开始以后,在屏幕下方会有一个硬盘录像机显示的时间,如果中间有间断,两个时间就无法保持一致;除此之外录制过程中还会加密,任何裁减都将留下痕迹。

  其次是同步刻录,边录边刻;录像资料一式两份,问讯完毕立刻贴上封条,技术人员、办案人员和当事人三方签名;原盘密封,在检察院技术处保存,一年之后归入档案室;复制盘跟随笔录卷宗等作为视听资料证据提交法院。

  另外,按照最高检关于办案人员和录制人员相分离的要求,由检察技术处专门负责录制工作,不插手具体案情。

  刘芳十分信任技术的力量,她说,技术就是用规范化的手段来规范人的行为。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何家弘教授对此的回应是,一切技术都是在制度下发挥作用,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有很高的技术含量,但说到底还是整个诉讼法制度的一部分。

  2003年,辽宁抚顺发电厂燃料处处长以受贿罪被抚顺市检察院提起公诉,二审中,之前已经认罪的被告当庭翻供,称在检察院内遭到刑讯逼供。公诉人提出出示一段讯问中的录像资料,以证明不存在刑讯逼供。被告的辩护人、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曹树昌律师表示,被告在被移送至看守所之前在检察院内羁押了7天7夜,这7天中任何时间都可能实施刑讯逼供,仅出示一个10分钟的录像资料并没有意义。最终法庭支持了律师的主张,被告由于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释放。

  这个3年前的案子提出了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全程录音录像究竟是怎样的全程?

  按照最高检规定,全程是指一次问讯笔录从开始到签字结束的全程。但曹树昌律师说:“很多不规范行为都是在讯问室以外发生的,完全可以把人打服了再带入问讯室。如果真的是想解决刑讯逼供的问题,这个全程应该是当事人被带入检察院直到被带出检察院的全程,可是这在实践中又非常不现实。”

  曹树昌举那个案子为例说,在三年前,录音录像还不是一项制度,律师还可以抗辩说录像资料不完整;今天这个制度确立以后,就必然可以作为证据出示,也就可以证明公诉人不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那么这个案子的结果在今天也许就颠倒了。他说:“这项制度出发点自然是好的,但是使用不当也会变成一把双刃剑。”

  而监督问题更无法回避。海淀检察院反贪局办公室副主任王得欣也强调说,中立是前提,即使技术完全规范,人们也可以对技术人员的身份进行质疑,在一个部门内部如何能有完全中立的机构呢?

  曹树昌也表示,仅仅检察院内部技术人员和办案人员的分离是远远不够的,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就是规定问讯都在正式的羁押场所进行,由看守所录音,检察院讯问。对此,朝阳检察院反贪局办公室主任王春艳的回答是,检察院不是正式羁押的场所 朝阳检察院按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拘传结束之后,对需要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都立即移送看守所。在看守所若需要进行提讯,他们也有一套便携的录音录像设备。另外,朝阳看守所也已将安装录音录像设备提上议程,不久就可实现。

  按照何家弘教授的话,所有的制度都有漏洞,只有通过整个司法制度的逐渐健全,渐近式达到完善。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左林)

 
编辑:邱观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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