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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周刊》文章:荷兰新生儿安乐死之争

2006年03月30日 09:12

  (声明:刊用《中国新闻周刊》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哈姆雷特曾说:“生存,还是死亡,这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而对于无思考能力和自主意识的婴儿,他们的生死应该由谁来决定?近日,荷兰对新生儿安乐死问题的讨论引起了西方国家的广泛关注和争议

  文/盛红英

  位于欧洲西部的荷兰,其社会历来以“自由”、“包容”著称。在那里,大麻可以作为软毒品准许限量出售;卖淫女可以以自由职业者的合法身份出现;同性恋人可以和普通人一样登记结婚、领养孩子。而在西方社会极具争议的安乐死问题上,荷兰也激进地走在各国的前列。

  2001年,荷兰通过了安乐死法,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近日,荷兰又准备将安乐死的范围扩大到没有自主能力的新生儿。该国将成立专门委员会,研究新生儿安乐死合法化问题。

  荷兰人这一举动再次让西方社会瞠目结舌、议论纷纷。

  天堂里的孩子不再哭泣

  最先引发新生儿安乐死话题的,是一个名叫查诺的女婴。

  2000年8月,查诺在荷兰首都阿姆斯特丹呱呱坠地。小查诺刚出生便被诊断患有先天性代谢紊乱、骨骼生长异常,医生说她最多只能活30个月。在这仅有的30个月里,查诺也注定得不到普通孩子应得的幸福 不能正常进食的她只能依靠一根管子与外界进行物质、能量交换以维持生命,甚至父母的抚摸都可能给她带来伤害。

  看着孩子在与疾病抗争中承受如此痛苦,查诺的父母日益绝望而无助。“她活着的每一天都在受罪”查诺的母亲安尼塔说。

  在查诺7个月的时候,父母决定请求医生协助她离开这个世界。五年过去了,查诺的父母对这个选择无怨无悔,因为他们坚信自己的孩子此时“正在天堂里嬉戏”。

  然而,查诺的故事引发许多争议。荷兰在2001年通过的安乐死法对医生实施安乐死做出了十分严格、详细的规定:在病人的清晰的、自愿的、重复的请求下,医生才能给他们注射可以致命的麻醉剂或肌肉放松剂,而这些病人必须身患重病,而且无望恢复;安乐法的适用范围是12岁以上的人,不包括新生儿、昏迷病人等不能表达自己意愿的病人。

  法律规定,如果医生对新生儿、昏迷病人施行安乐死,要上报到公诉部门,由公诉部门决定是否起诉他们。

  然而,是否对实施安乐死的医生进行起诉,其衡量的标准在法律上却没有清晰的界定。因此,一些医生仍然冒着风险对无自主意识的病人秘密实施安乐死。据荷兰新生儿学专家在全国进行的调查结果显示,该国每年有15到20名新生儿接受安乐死,但依法上报的该类病例平均每年只有3例。

  安乐死范围要扩大?

  2004年11月,荷兰的格罗宁根医学院首次提出,要求政府通过法案,准许医生可以主动地结束患有不可治愈疾病或者严重畸形的新生儿的生命。该医学院建议,对新生儿实施安乐死,必须先由主治医疗小组或医生确认该婴儿的病痛是无法减轻的、不可能治愈的;同时,孩子的父母也同意只有安乐死才是解除孩子病痛的最好办法。

  格罗宁根医学院的建议招来骂声一片。一些西方反安乐死人士甚至指责“荷兰的道德标准已经滑入了深渊”。反对者认为,将安乐死范围扩大到新生儿,可能使父母利用该法律谋杀新生儿。此外,该法律还可能使一些没有责任心的医生更加胡作非为。

  荷兰反安乐死组织—“为生命哭泣”的主席伯特·道温伯斯(Bert dorenbos)在接受本刊采访时说:“你到医院去诊治,却不知道医生是否会保护你的生命,你时刻担心能否还能回家 生活在这样一个国家是很危险的。”

  美国反安乐死组织——“美国生命联盟”的副主席吉姆·赛德拉克(Jim sedlak)则向本刊表示:“我们反对任何人的任何形式的任何年龄段的安乐死,因为人类是上帝创造的,只有上帝有权决定人的生死。”

  而对于医生而言,让被严重病痛折磨的婴儿早日获得解脱,既是一种无奈,也是其职责所在。罗宁根大学医疗中心儿科治疗主任埃德瓦·沃哈根说:“从某种角度来说那是个美好的时刻,那也是极为伤感和困难的时刻。没有哪个医生愿意做这样的事情。你得不停地问自己:‘我还有什么事情没有考虑到吗?’你绝不能、永远不能犯错误。”

  沃哈根认为,为避免医生犯错误,对新生儿实施安乐死应该在公开、透明的法律框架中进行。因此,新生儿安乐死合法化实有必要。

  最近,荷兰司法部和卫生部提议联合成立专门针对新生儿安乐死的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将由3个医生、1个伦理学专家和1个律师组成,由律师担当这个委员会的主席。荷兰卫生部发言人安妮塔(Annette Dijkstra)向本刊透露,上述提议已提交给荷兰议会审核,卫生部和司法部正在物色委员会的人选。

  据荷兰卫生部部长高级政策顾问利沙特女士(lisette Gelvos van Doorn)向本刊介绍,咨询委员会将负责审理新生儿安乐死案例。委员会将从法律、医学、道德角度去考虑是否起诉对新生儿施行安乐死的医生。不过,该委员会只负责为公诉部门提供咨询意见,而最终是否起诉某个医生则仍由司法部决定。

  利沙特表示,荷兰政府希望通过建立这种透明、公开的制度,促使更多的医生上报新生儿安乐死案例。

  医疗机构和医生普遍对成立咨询委员会的建议表示欢迎。格罗宁根医学院新闻官祖斯特·威斯尔(Joost Wessels)告诉本刊:“事实证明,医生不愿意将安乐死案例上报公诉部门,他们更愿意上报给这样的委员会”。

  但是,反安乐死人士对这个委员会的作用表示怀疑。荷兰反安乐死组织—“为生命哭泣”的主席道温伯斯在接受本刊采访时指出,尽管荷兰有安乐死法,但仍然有60%的安乐死案例没有依法上报有关部门,很多安乐死行为仍是暗箱操作。因此,他认为咨询委员会的成立不会促使医生更主动地上报安乐死案例。

  道温伯斯还对安乐死法范围不断扩大感到担忧。“现在,安乐死法事实上已经扩大到了新生儿。下一步可能就要扩大到整个儿童群体,这是非常危险的趋势。” 道温伯斯说。

  西方世界的禁忌话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国际法研究室主任陈泽宪在接受本刊采访时指出,荷兰之所以在安乐死问题上屡破禁忌,和该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以及法律规范上的完善状况都有关系。

  “对于解决不了的问题就将其合法化,可以说是荷兰这个国家解决问题的另一种解决办法。”陈泽宪说。

  在西方国家当中,目前只有荷兰和比利时明确将安乐死合法化。

  在美、英、法、丹麦、瑞士等国,安乐死问题仍然存在激烈争论,但在一些具体案例上,安乐死合法化的大门已经悄悄敞开:英国在2004年12月通过法律允许人们立下遗嘱,阐明当他们患有严重疾病或失去表达意愿的能力时将采取何种医疗手段;法国开始允许医生对无望治愈的病人使用可导致缩短病人生命的止痛药。

  在美国,只有俄勒冈州法律允许医生协助病人进行安乐死。布什政府曾试图挑战这一法律,但美国最高法院最终决定支持这个法律的存在。

  而在德国、奥地利、波兰、意大利等国,法律明确规定安乐死违法,并对施行安乐死的行为处以重刑。

  在二战期间,为了保持“德意志血统的纯净”,纳粹对所谓劣等民、残疾人以及老弱人群进行了惨绝人寰的大清洗。希特勒签署一份文件,规定“一些根据人道的判断被确认为不可治愈的病人在确诊后准许被实施慈悲死亡”,这份文件被视为纳粹大屠杀的法律基础。如今在德国等几个国家,纳粹种族主义思想、优生学理论的阴影仍使他们对安乐死望而生畏。目前,德国法律规定,施用致死药品等于谋杀。

  此外,宗教因素的影响不容小觑。在罗马教廷强大势力的影响下,意大利明令禁止安乐死。

  美国俄勒冈州的安乐死研究指导组织的会长德瑞克·汉姆弗瑞(Derek Humphry)在接受本刊采访时,对荷兰目前将安乐死扩大到新生儿的做法表示谨慎的赞成。他指出,对没有生存希望的婴儿采取安乐死的做法要非常谨慎,有关行为必须在明确的法律框架体制内进行,每一个案例都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要考虑到有关医疗条件和父母的宗教信仰。

  汉姆弗瑞对荷兰人勇于面对禁忌问题的勇气表示钦佩。他说:“尽管提前结束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婴孩生命的事件在全世界屡屡发生,但是只有荷兰有勇气公开讨论这个问题,并且积极寻求共识和解决办法,这种精神十分可嘉。”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编辑:张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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