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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卖拐》剽窃就“精神有问题”?

2006年04月09日 11:25

  吉林延边农民于景胜称小品《卖拐》是自己的作品,而何庆魁剽窃了他的创作。对此,何庆魁称于景胜“精神有问题”。

  近日,于景胜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何庆魁告上法院,法院已经正式受理了此案。(4月7日《京华时报》)

  何庆魁的《卖拐》与于景胜的《卖拐》有没有必然联系,于景胜是否存在主观臆断,“客观归罪”,何庆魁是否在创作前看到过于景胜的作品,有无借鉴,是否构成剽窃,最终应由法院裁决,均不能由原告或被告自己说了算,原告的主张不过是“诉讼请求”而已,要得到法院的支持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何庆魁原本不必紧张,更不必气愤。在法院判决前,没有哪个观众会认为你何庆魁剽窃了于景胜的作品,又何必如此失态、迫不急待地进行人身攻击呢?

  法律规定,任何人在认为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时,都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于景胜向央视春晚节目组写检举信也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好,都是公民行使权利的具体表现,是受法律保护的行为。何庆魁作为公众人物,尽管被检举和起诉后有一百个不情愿,但尊重对方的权利也是起码应当具备的公德和素质。正所谓,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尊重你说话的权利。为什么何庆魁就不能说:“我不同意你(于景胜)关于我剽窃的主张,但我尊重你检举和起诉的权利”呢?何况,如果是对方捏造事实有意诬陷的话,自己还可以到法庭上反诉他嘛!而这样一句“精神有问题”,不仅难以得到公众的同情和支持,相反还会大大降低自己在公众中的形象。实际上,正所谓狂言生是非,也许何庆魁还会因此而惹上官司。这不,于景胜的代理律师已经放言,于景胜已接受了精神病鉴定,“如果鉴定结果不是精神病,我们还要继续告何庆魁侵犯名誉权”。

  由是,《卖拐》著作权纠纷双方都应秉持理性的态度,相互尊重对方权利,互谅互让,避免人身攻击,平等协商处理,尊重法院裁决。我想,这也是广大公众所期望的。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李克杰)

 
编辑:巫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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