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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就台港澳医师内地短期行医管理征求意见

2006年04月21日 10:58

  中新网4月21日电 据了解,在前不久闭幕的首届两岸经贸论坛上,宣布了15项惠及台湾同胞政策措施,其中有四项是关于医疗卫生方面的。卫生部今天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据介绍,台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是指台港澳医师应聘在内地医疗机构短期从事诊疗活动。台港澳医师在华短期行医期限为3年。期满后,拟继续执业者,按本规定重新办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手续。

  规定强调,台港澳医师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其执业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2、受刑事处罚的;3、受吊销《台港澳医师内地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4、因考核不合格,被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的,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5、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6、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台港澳医师内地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为的;7、被公安机关取消居留资格的;8、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注销注册时,执业注册机关应当收回《台港澳医师内地执业证书》。

 
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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