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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长:大多数群众不赞成的事情要缓办或不办

2006年05月25日 11:01

    资料图:2004年5月15日,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山城街道纪委的工作人员在西山亭村突击检查村务公开栏的村务公示情况。 中新社发 高贵军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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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5月25日电 前不久,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在武汉市召开“全国深化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座谈会暨全国深化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命名表彰大会”,对加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重要部署。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组长、民政部部长李学举在接受《求是》采访时介绍了深化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

  据了解,2004年中办17号文件,对村级民主议事决策的内容、组织形式、决策程序等,已经做出了明确规范。

  各地在深化和完善“一事一议”制度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对此,李学举指出,“一事一议”制度,是健全农民自主筹资筹劳的机制和办法,是动员和组织农民开展农村公益性建设的有效途径。在实际操作中,关键是要把好“三关”。

  一是把好群众意见关,所“议”之事要确实符合大多数农民群众的意愿。无论是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兴办集体经济项目,还是村容村貌规划、整治,兴办公益事业,都要尊重农民意愿,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二是要把好议事程序关,“议”要真“议”。就是要按照中办17号文件规定的关于村级事务决策程序进行,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按大多数人的意见办理。大多数群众不赞成的事情要缓办或不办;办好事、办实事,也要量力而行,也要由群众说了算,不能搞强迫命令;对于违反村级民主决策程序规定,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依政策追究当事人责任。在新农村建设中,要特别防止在村庄建设上违反民意,搞不切实际的大拆大建,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搞随意撤村并村的政绩工程。

  三是要把好监督关,“议”事之后的实施过程和结果要接受群众监督。办理具体事务的村干部还要接受村民民主评议,把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工作是否合格的标准。

 
编辑:邱观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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