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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和获赔与新闻自由

2006年06月05日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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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华裔核武器科学家李文和控告美国政府和新闻机构侵犯隐私权的案件,在6月2日达成和解。曾被美国怀疑为间谍的李文和,共获得160余万美元的赔偿。其中美国政府赔偿89万5000美元,而美国五家新闻机构则赔偿75万美元。

  这个案件的判决不仅彻底洗脱了李文和的不白之冤,而且对新闻和言论自由的解读具有重大的意义。正如美国法律专家的评论,李文和获得政府与新闻机构的赔偿,是近年来也可能是有史以来唯一的案例,对新闻机构更是如此。

  被告同意支付赔偿金,是为了避免让报道李文和事件的记者被法庭判刑,并担心如果继续拖延下去,法庭的和解罚金会继续上升,而且法庭最终还极有可能勒令他们披露秘密消息的来源。

  表面上看,这个案子的最大错误在于美国能源部和司法部违背美国的法律规定,将李文和怀疑为间谍的消息泄露出去,而美联社、《纽约时报》、《洛杉矶时报》、《华盛顿邮报》与美国广播公司又报道了这则消息,造成对李文和隐私权的严重侵犯。但实际上是新闻报道和言论如何尽量保持其客观性和可核实,也即是对报道的基本事实的核实。

  新闻自由与保护隐私的折衷

  美国是一个新闻和言论自由的国家,个人和新闻机构都享有充分的言论自由。但美国五家新闻机构被判须向李文和作出赔偿,是否动摇了这种新闻自由的原则呢?事实上,如果了解美国新闻和言论自由的起源就会清楚,这是法律基于新闻自由与保护个人隐私之间的一种折衷。

  美国的新闻自由源自1735年的曾格审判案 (The Zenger Trial)。当时美国还是英国殖民地。纽约市有一位叫约翰·彼特·曾格(John Peter Zenger)的印刷商,负责印刷一份名为《纽约周刊》的杂志,而该周刊则刊登了一篇批评州长威廉·克罗斯比(William Crosby)的未署名文章。州长逼令负责印刷该杂志的曾格透露作者的姓名,但曾格拒绝合作。克罗斯比便于1734年11月17号下令以“诽谤罪”逮捕并审判曾格。

  为曾格辩护的律师汉密尔顿指出,曾格的报纸确实发表过批评政府的报道,但仅此一点不足以构成诽谤罪,控方还必须证明报道中的言论是假的、恶毒的、煽动性的。因为只有谎言才能构成诽谤,但既然该文的内容都是事实,所以毫无诽谤可言。汉密尔顿曾要求证明文章是否属实,却被法官德兰西拒绝。最后曾格被判无罪。

  曾格案的判决,确立了在美国“批评政府无罪的原则”,可以进一步表述为三个基本原则:

  一、诽谤必须是捏造事实,陈述事实者不是诽谤;

  二、诽谤案件要有事实真伪的证据,不能凭空指控;

  三、判定出版物是否涉及诽谤中伤或煽惑人心的罪名,必须由陪审团做出裁决,不得由法官个人决定。于是曾格案例形成一种法律传统,美国司法系统一直十分保护被告的言论自由的权利。

  言论自由并非毫无制约

  但是,言论自由并非毫无边际,而是有相应的界线来制约,这体现在美国宪法1789年第一修正案中提出,任何个人和出版物有权评论和批评政府官员、知名作家、知名演员等公众人物,但必须在毫无恶意的条件下进行;任何批评和评论,都必须有充分的事实依据,禁止失实的批评。

  这就意味着任何人、新闻报道都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任何言论、报道和批评都必须要有充分的依据,也就是“公正评论”的原则。任何报道或言论如果违背事实和“公正评论”的原则,也可能遭到起诉,其罪名是恶意、无中生有和侵犯隐私等。这也就是今天李文和控告美国政府和其他五家新闻媒体侵犯其隐私并获胜的基础。

  迄今,美国五家新闻媒体的五名记者仍然拒绝透露消息来源,这意味着他们有难言之隐,或本身所报道的事实无法得到证实。

  这场官司的结局再次说明,新闻和言论自由也并非是绝对自由,必须遵守客观和实事求是的规则。这同样为今天网络上许多不负责任的言论和评论敲响了警钟。正如李文和在判决后所说,政府官员和记者在履行职责时,必须而且也应该要负责任,同样的,每个人说话时都必须要为自己的言论负责。

  来源:新加坡《联合早报》 文:张田勘

 
编辑:郑蕴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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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和将获美政府及5家新闻机构160余万美元赔偿 
·美最高法院延后裁决记者上诉 李文和案将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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