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门”企业的利益跷跷板 责任缺失需反思(3)——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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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门”企业的利益跷跷板 责任缺失需反思(3)

2010年10月15日 08:49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加强企业责任感需法制配合

  紫金矿业“环保门”到这里或许会告一段落。但业内人士表示,这一起因责任缺失引发的“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既是紫金矿业股东的一次涅槃重生,也为中国所有大企业、大品牌敲响了警钟,企业作为社会生活最重要的单位个体,更需要将社会责任时刻铭记于心。

  而如何让同样的悲剧不会再重演,不仅需要企业进行反思和树立责任感,也有必要研究如何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制。

  业内专家认为,要求企业做一个负责任的公民首先就应该从守法做起,把自己的基本面做好。无可厚非的是,企业的核心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但是由于现代企业的社会影响力对诸多方面是不可避免的,于是公众就期待企业对更多的环节负责,这样也就超出了它原本狭义上的企业责任的部分,从而被称为企业的社会责任。

  而紫金矿业污染事件触犯了很多方面的利益,环境、社区、股民、投资者等,如果相关信息披露及时,不仅可以减少普通股民的损失,而且能在第一时间更好地对这一事件从各个环节加以妥善处置。专家认为,这样一种信息披露制度的匮乏,甚至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恰恰是全社会应该深刻思考并检讨的。

  如何用法律法制来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任华哲曾撰文指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就是在法律规范的层面研究企业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并将企业应该承担的最低限度的道德义务具体化为明示的法律规范。

  任华哲教授表示,综观我国现行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主要分散在企业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等诸多法律法规中,很多规范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和强制执行力。他认为,法律必须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以及违反其规定的法律后果,否则无法起到指引、评价、强制、教育的作用。

  业内人士认为,一个企业,只有树立社会责任意识,方能成为高贵的企业家、高贵的高管与高贵的企业,富而不贵的公司不可能基业常青。履行社会责任不仅依赖于外部治理中的相关法律与制度的完善,同时也依赖于上市公司内部社会责任意识的树立以及相关的组织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本报记者 童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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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宋亚芬】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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