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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兼并主体不应有“国有”“民营”之分(2)

2010年11月17日 07:53 来源:中国能源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兼并重组“三跨”是大势所趋

  中国能源报: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了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和民营煤矿企业成为兼并重组主体”,怎样看待支持民企成为煤矿企业兼并主体这一政策规定?

  王宏英:煤炭行业并非垄断性行业,市场化程度很高。因此,兼并重组不应该分“国有”和“民营”的概念,而应该是谁的竞争力强,谁的产业水平高,谁能给煤矿企业带来好处,谁就应该成为兼并主体,而且要通过市场化的手段来开展兼并重组工作。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实际上无论谁兼并谁,考核的唯一标准就是兼并主体的产业水平。所以只要是现代化水平高、竞争力强、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小的企业都完全可以成为兼并主体,根本没必要分“国有”还是“民营”。从山西省到其他煤炭大省以及国家层面,都应通过市场化的手段来开展兼并重组工作,区分“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反而容易造成矛盾和误解。

  中国能源报:《通知》提出,“支持优势企业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您怎样看待这一支持政策?该政策的提出是否切实有利于促进煤企资源进一步整合和优化发展?

  王宏英:我个人认为,现在提出支持“三跨”是对我国“十一五”期间开展煤矿行业兼并重组工作实践的总结,我国煤炭行业在“十一五”期间积极推动煤炭企业上下游的兼并,如焦化企业可将业务上延到煤矿,下延到化产,而煤矿企业可以办电厂做建材,这是跨行业重组的表现。此外,还有以神华、鲁能、兖矿为代表的跨地区兼并重组。

  下一步,煤炭行业还要继续朝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这一方向发展,这也是解决我国煤炭行业发展过程中所面临一些突出问题(煤电矛盾、行业之间矛盾、单个企业规模快速扩张、提高规模效益和集中度)的有效途径,并成为未来煤炭行业发展的大趋势。事实上,山西在跨行业兼并重组上的跨度很大,“十一五”期间,国家发改委出台的“山西能源建设指导意见”,就提出要在山西煤炭基地建设煤、电、路、港、航一体化的大型综合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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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许晓娟】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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