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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大贪莫放小污吏 学者吁对基层公务员腐败问责

2006年08月01日 10:01

  基层公务员腐败虽然影响要比领导干部的腐败小,但危害却一点不小。这种腐败行为因其目标小、隐蔽性强,往往“灯前瞎”,久而久之很容易酿成“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的大祸。

  惩治和预防基层公务员腐败,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树立任何权力都必须接受监督的理念。对公务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选拔和合理使用是一方面,对他们的有效监督是另一方面。要把某些基层公务员的监督管理一并纳入对领导干部监督工作的体系中,进行经常性督促检查,做到以防为主。只有让监督变得无处不在,将监督对象的活动公之于众,让对权力的制约切实可行,具有独立性和强制性,握有权力的人才不敢越轨,不敢伸手。同时,建立特殊岗位工作人员交流机制也必不可少,加大他们工作的轮换力度,减少他们的犯罪几率。

  其次,建立完备的腐败责任追究机制。基层公务员腐败一旦被披露、被查处,就不仅应当追究腐败者的责任,还应当追究腐败者的领导者和对腐败监督失职者、腐败纵容放任者的责任。即不仅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而且应当追究其具体部门的负责人的法律责任。要探索建立基层公务员腐败行为的问责制,对管理不力的领导干部追究领导责任,增强他们管好下属的自觉性,不能让查处基层公务员腐败成为一个同腐败发生单位的领导者、监督者无关的工作。因此,在加大对基层公务员腐败打击力度的同时,建立完备的腐败责任追究机制势在必行。

  第三,不断完善预防腐败的制度,形成一套从内到外的预防腐败体系。腐败者有强有力的应变能力和学习能力,总是能找出现行反腐败制度和预防腐败制度存在的漏洞。因此,反腐败和腐败者之间将是一场长期的博弈。我们不可能完全消除腐败现象,但是我们一旦知道了腐败容易发生的关键环节,就应该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能够有效制约腐败的体制,在最大程度上遏制腐败的发生。

  第四,培育一个高度发达的市民社会。要转变政府职能,使政府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限政府、透明政府、责任政府和法制政府,并真正做到依法执政,权钱交易的空间就会被最大限度地挤压。同时,要让公民享有充分的民主监督权利,组成在具体利益上异质化程度较高、而在基本的社会价值上同质化程度也同样较高的功能互补、数量庞大的社会团体,使个人能量获得有效放大,形成政府公权力无止境扩张倾向的坚硬边界,对公权力形成强大的外部监督力量,这有助于有效地遏制腐败现象。

  来源:检察日报;作者:东南大学政治学系教授 袁久红


 
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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