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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出台规定:6种情况下“一把手”要出庭应诉

2006年08月19日 15:05

  中新网8月19日电 从今年9月1日开始,在杭州的行政官司中,行政“一把手”也将站到被告席上。据《钱江晚报》报道,《杭州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于近日出台,其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年在5起以上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得少于2起;10起以上的,不得少于3起。如此一来,“告官不见官”现象会越来越少。

  适用范围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直属行政机关;受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委托行使职权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街道办事处。

  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的情形

  本年度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以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社会影响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上级部门要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应当出庭诉讼数量

  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年在5起以上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得少于2起;10起以上的,不得少于3起。行政机关以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诉讼案件,该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达到3起以后,可以由本单位行政副职代为出庭应诉。应当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首长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说明情况,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本单位的副职代为出庭应诉。

  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活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或检查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行政首长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出庭应诉;因未依法应诉、举证等导致行政案件败诉而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未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的;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考核

  出庭应诉工作,还与行政首长工作考核挂钩,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章晴)


 
编辑:张哉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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